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5 浏览次数: 0

沈师大校[2017]2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科技、社科研究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收)、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承担基层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等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项目预算及其有关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决算。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所需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通过校园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公告。
第九条    对于自由申报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通过基层管理单位进行申报;对于有指标限制的项目,由各基层管理单位组织推荐,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机构、跨行业协作攻关,联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鼓励学术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大力推进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凡申请省、市级科研项目,至少要吸纳3名(含3名)高年级本科生作为课题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研究,提高和促进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素养。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三条    通过其他渠道申报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须到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开题报告、年度进展报告、中期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同时将上述材料副本报送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研究内容和时间进度,不可私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不可更换项目组成员。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立项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确保项目进度和研究质量,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层管理单位要监督检查本单位在研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学期末要填写本单位在研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并报送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对全校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可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研究进展缓慢的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要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调离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变更后,学校将根据该项目预期成果的完成比例收回因该项目发生的科研配套和科研奖励费用的余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应按期结题,具体结题要求按照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管理单位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参照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项目主管单位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有权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并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退回,经费不足的由项目负责人补齐;因该项目发生的学校科研配套经费和奖励经费,项目负责人须在两年内(自项目撤销或终止之日起)完成该项目预期成果,否则全额退回科研配套经费和奖励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该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成果中出现重大政治问题、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提交虚假原始记录违规套现等严重违反项目经费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永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十八条    经相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结项后负责将科研档案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试行)》(沈师大校〔2016〕1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    凡是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须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作为科研考核、职称晋升等相关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按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现在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后获批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