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11 浏览次数: 3


沈师大校发[2018]59号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厅字〔2013〕16号)、《关于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辽外办发〔2015〕6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厅字〔2016〕17号)文件精神及教育部、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凡我校正式职工享受学校待遇、出国经费从学校财务列支或由政府承担的短期出国任务均属因公临时出国(境)。
  (二)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人员的审批与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一)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赴国(境)外公务活动。
  (二)我校从事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厅级干部及以下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返聘的专家赴国(境)外执行下列任务:
  1.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必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出国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2.出席重要国际科技类学术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副主席、分会主席,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就本人研究课题作学术报告。
  4.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执行协议规定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5.在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出国执行与其在该组织中担任相对应的任务。
  6.从事由外方提供全额资助且外方背景可靠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7.赴国外执行合作科研、工程技术检验、地质勘探、采集等专业技术类工作任务。
  三、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一致,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如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包含明确的出访任务、活动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必须有邀请人签字),邀请函须由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四)校级领导不得同期或同团出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五)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符合任务需要,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六)学校安排的出国(境)公务活动根据工作实际,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包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变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七)出席国际会议或从事科学实验、观测、勘探、采集、合作研究等科研活动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掌握。
  (八)离(退)休人员、调研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因公临时出国。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
  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实行计划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每年11月受理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申报,汇总后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将审核通过项目上报省教育厅、省台办和省外办,省外办审定通过后列入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未按相关要求申报临时出国(境)计划或临时出国(境)计划未经批准,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不予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材料提交。为保证团组如期出国(境)执行公务,拟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交齐所需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因公出国(境)请示函及行程表
  2.国(境)外单位邀请申请人的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
  3.沈阳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
  4.因公出国临时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5.国家、省资助项目计划书
  6.单位或者个人科研账户明细(须加盖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公章)
  7.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校内审批与公示
  1.所在单位初审。所在单位根据出访原则和要求,结合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发展及工作需要,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党总支提出政审意见。
  2.学校审批。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学科与科研工作处、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报校领导审批。
  3.公示。各部门会签批准后,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单位公示栏或网站上将出国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派出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公示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草拟文件,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教育厅审批。副厅级以上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省外办、省台办审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向省外办或省台办提交材料,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六、出国(境)手续办理
  (一)政审。厅级干部凭任务批件或确认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到省委组织部办理政审材料,处级及以下人员凭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到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办理政审材料。
  (二)因公证件办理。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凭省外办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协助出国(境)人员到签证处或外管处办理相关因公证件。
  (三)签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如实填写有关签证(注)申请材料、办理签证(注)。
  七、经费核销管理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在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出具辽宁省政府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后,出国(境)人员方可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或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八、回国后管理
  (一)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报到,并办理销汇、费用结算手续。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回国后,同时向组织部报到。
  (二)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递交出国小结,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因公证件及时上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保存,严禁私存。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要认真总结并撰写出访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外事纪律与监督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接受行前安全教育,增强外事意识。行前安全教育通过会议或谈话进行,三人及以上以会议形式进行,三人以下通过谈话进行。处级及以上干部由校领导负责谈话教育,其他人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谈话。
  (二)在外期间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和个人形象。
  (三)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附则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因公出国(境)行程表(范例).doc

2.沈阳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中层干部).doc

3.沈阳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其它人员).doc

4.因公出国临时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doc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