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学院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2016-2018)
发布时间: 2018-06-07 浏览次数: 772


文本框:沈阳师范大学  旅游管理学院

 

 


为贯彻沈师大校发[2016]8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沈师大校发[2016]8号)》为基础,巩固提高我院科研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全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我院学科与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奖励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奖励成果的审核公开透明,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多劳多得,优劳厚酬原则。主要针对全院教师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3.坚持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一致性原则。注重科研成果与学院的学科建设密切相关。

三、成果奖励类别及奖励额度

(一)科研课题类奖励

1.科研项目类奖励范围包括:科技部重大专项和计划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面上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重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等,国家艺术基金特别项目和一般项目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一般课题和青年基金课题等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2.纵向科研项目类奖励标准见表1:

表1:科研项目类奖励标准

分类等级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万元)

A1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类项目

10.0

A2类

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类项目、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

8.0

A3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艺术基金特别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6.0

A4类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3.0

A5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

2.0

A6类

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青年基金课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1.0

A7类

国家级一年期小额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0.5

A8类

省级科研项目

0.2




3.凡以沈阳师范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主持人的A1-A7类项目按立项计划结题,结题结果为优秀的,按奖励标准的10%予以奖励。

4. 凡以沈阳师范大学作为独立委托单位或牵头单位的国家部委重大课题委托项目,立项经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按照立项部门要求顺利结项,按A6类项目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5. 主持由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下达的A1类和A2类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项目核定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视同A5类项目予以奖励。

6. 除重大项目外,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沈阳师范大学,项目的主持人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7. 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准,项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

8. 横向科研项目暂不进行奖励。

9. 课题申报成功后,奖励兑现50%;结题成功后,兑现50%。

10.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的全部奖励;被中止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的50%奖励。

(二)学术论著类

1. 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包括:在Science、Nature、Cell等期刊或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0的世界顶级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A&HCI和EI(检索类型JA)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学校认定的A+、A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上范围以外的在CSSCI、CSCD、北大中文核心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见表2:

表2: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分类等级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

(万元)

B1类

ScienceNatureCell等期刊或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0世界顶级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6.0

B2类

ESI高被引论文

2.0

B3类

被SCI(1区)、SSCI(影响因子大于等于2.0)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B1类期刊的子刊

1.5

B4类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0

B5类

被SCI(2区)、SSCI(影响因子在1.0—2.0之间,含1.0)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2000字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0.7

B6类

被SCI(3区)、SSCI(影响因子在0.5—1.0之间,含0.5)、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0.6

B7类

被SCI(4区)、SSCI(影响因子小于0.5)收录的学术论文

0.5

B8类

被EI(检索类型JA)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0.4

B9类

CSSCI、CSCD期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0.3

B10类

北大核心期刊源

0.25

 

2. 凡以沈阳师范大学作为合作单位发表的B1类论文,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按B1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但不是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按B1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我校教师仅作为合作者,按B1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

3. 除B1类论文外,凡被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我校教职工;凡以沈阳师范大学作为合作单位正式发表的其他学术论文不予以奖励。

4. 被SCI、SSCI、A&HCI和EI(检索类型JA)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学校统一到国家权威检索部门进行检索认定。

5. 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收录期刊大类分区为准;学术期刊影响因子按ISI当年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中影响因子为准;ESI高被引论文按ISI当年发布的ESI数据库中的Highly Cited Paper&Hot Papers数据为准。

6. CSSCI、CSCD和中文核心期刊以南京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官方当年公布的收录期刊为准。

7. 学术论文奖励一般按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合作者顺序申报。同一篇学术论文,只能申报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奖金由申报者自行分配。

8. 凡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类奖励范围和标准:由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或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学术专著奖励1.5万元;由国外出版公司资助出版的以外文撰写的学术专著或中文学术专著译成外文出版的,每部著作奖励0.5万元;国家级一级出版社免费出版且有两次以上印刷,并在新华书店销售的学术专著,每部著作奖励0.4万元。

9. 学术著作奖励由第一作者或主编申领,奖金根据其他作者承担的字数予以分配。同一学术著作以多种语言形式出版的,只奖励一次;已纳入学校学术文库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予以奖励。

(三)科研成果获奖类

1. 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2. 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

3. 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普奖,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二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

(四)专利技术和服务、政府决策奖励类

1. 教师所申请的专利所属权为“沈阳师范大学”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

2. 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奖励1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奖励0.5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的奖励0.2万元。

(五)教师指导学生奖励

1. 教师指导本院学生获国家级大创项目,奖励指导教师0.3万元,获省级大创项目,奖励指导教师0.1万元。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政府主办的专业竞赛(包括“挑战杯”创业大赛等),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4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0.2万元,省级二等奖奖励0.15万元,省级三等奖奖励0.1万元。

2. 教师指导本院学生论文(包括“挑战杯”论文大赛等),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4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0.2万元,省级二等奖奖励0.15万元,省级三等奖奖励0.1万元。

3. 教师指导本院研究生毕业论文,获国家优秀硕士研究生论文奖励0.5万元,获省级优秀硕士研究生论文奖励0.3万元。

4. 教师指导学生获校级科研立项,奖励指导教师0.02万元,项目结题后予以兑现。

(六)其他奖励

其他未列入该“办法”奖励范围的突出科研工作成绩,经本人提出,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对于学院科研发展有突出贡献,增强我院在我校科研地位的,按相应级别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 旅游管理学院科研奖励政策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定并负责解释,每年5月份在学校科研奖励政策发布和实施后,根据学校的科研奖励政策精神组织实施,受理时间为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具体以通知为准)。

2. 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须提供成果原始材料,如批文、成果原件(或实物)等,同时提交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 在增刊和内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在奖励范围内。检索类论文应统一到国家权威检索部门认定。被检索到的在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根据学校精神不在此奖励范畴之内(特殊情况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4. 上述奖励不以现金方式发放,仅以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调研费等形式报销。

5. 同一成果如在学院奖励中出现重叠,取最高奖次。

6. 本办法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办法同时废止。

 

 

 

沈阳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学院

2016年10月10日


旅游管理学院研究生和本科生科研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沈师大校发[2016]8号文件精神,鼓励学院研究生和本科生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院学生科研工作现状,本着积极鼓励、重奖优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发表论文奖励

我院研究生和本科生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并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CSSCI、CSCD和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CSSCI、CSCD和中文核心期刊以南京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当年官方公布的收录期刊为准。

二、大创项目奖励

本院学生获国家级大创项目,奖励0.1万元,获省级大创项目,奖励0.05万元。

三、专业大赛奖励

本院学生参加各类政府主办的专业竞赛(包括“挑战杯”创业大赛等),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2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0.07万元,省级二等奖奖励0.05万元,省级三等奖奖励0.02万元。

四、论文大赛奖励

本院学生论文(包括“挑战杯”论文大赛等),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2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0.07万元,省级二等奖奖励0.05万元,省级三等奖奖励0.02万元。

五、其他奖励

其他未列入该“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突出科研工作成绩,经本人提出,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按相应级别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沈阳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学院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