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沈师大委[201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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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经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 中共辽宁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辽教党【2018】42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价内容
1、基层党组织是否按照学校制定印发的《沈阳师范大学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沈师大委发【2017】84号)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否履行了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了“一岗双责”的要求。
4、基层党组织是否建立了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统战成员制度,并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
5、基层党组织是否将意识形态列入到了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进行推进。
6、基层党组织是否按照每季度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研判,并上报研判报告;是否建立了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档案。
7、基层党组织是否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8、基层党组织是否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本单位党组织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内容,是否与本单位其它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落实。
9、基层党组织是否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理论学习、思想骨干培训的重要内容。
10、基层党组织是否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11、基层党组织是否建立了意识形态工作网络监控队伍,对本单位阵地管理是否有制度措施。
12、基层党组织是否建立了本单位做好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舆论引导管控和突发事件舆情处置等工作预案。
(二)考核评价方法
13、学校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半年检查一次,年底进行年度考核。采取考评与自查相结合、书面检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4、学校党委按照领导意识形态工作联系点的分工,成立考核考评组,组长由联系点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考核评价程序
15、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各基层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对履职尽责的情况,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党委,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被检单位进行通报情况。
16、对党组织检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
17、查看报告。主要查看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自查报告。
(四)考核结果应用
18、学校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9、学校纪委将把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工作对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二)责任追究工作范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各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4、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6、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宣传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9、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10、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11、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12、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工作原则
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工作办法
1、在工作中,出现上述13种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2、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3、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018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