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11 浏览次数: 4

沈师大委发[2017]59号

  为搭建学校与辽宁省人大议案建议合作研究平台,推进高端智库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政府决策资政能力,经校党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同志关于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省人大提案建议工作为宗旨,坚持基础研究与决策咨询并重发展,学科发展与智库建设相互融合的原则,紧密围绕国家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重大现实问题和民生问题,开展高层次的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有效服务省人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助力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标定位
  研究中心是由我校与辽宁省人大合作共建,实行独立管理、协同创新的校级直属研究机构和跨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将建设成为集理论研究、决策咨询、服务社会于一体的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应用型高端智库。
  三、主要职能
  研究中心的主要有以下两大主要职能:
  1.研究中心立足已有研究成果,有针对性的做好研究成果转化,为省人大议案建议提供支撑。研究中心围绕省人大议案建议工作建设的重点领域,梳理相关学科国家级科研课题、省部级科研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及阶段性研究成果,按照提案建议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有针对性转化,为丰富、完善、佐证省人大议案建议提供理论支撑,提供数据、内容及相关信息服务。
  2.研究中心在人大议案建议集中准备阶段,直接参与相关专题研究和服务工作。在省人大议案建议集中提交时段,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与省人大及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密切合作,按照省人大年度提案建议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内容及相关工作安排确定中心年度提案建议研制工作的要点和研究专题,并依托学校学科资源优势,开展供需对接,开展有深度、有质量、有针对性的提案建议研究工作,最终形成高质量的议案建议素材提交省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
  四、组织机构
  研究中心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实行独立管理、协同创新性质的校级直属实体性研究机构和跨学科交叉研究平台。依据其研究的目标定位和职能,研究中心组织架构设计如下(人员名单见附件):
  1.咨询顾问:由省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相关领导担任。
  2.中心主任、执行主任:设主任、执行主任各1人。研究中心主任由沈阳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兼任,执行主任由沈阳师范大学主管学科科研工作副校长兼任。
  研究中心成员由学校教育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优势学科所在学院院长和学科带头人担任。
  3.研究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设联络人员1人。
  五、运行机制
  1.建立灵活沟通机制。建立定期与非定期相结合的沟通方式,对于常规任务每月定期协商,沟通工作进展,对于省人大急需的研究任务采取随时沟通方式,确保研究任务及时下达,实现合作双方及时有效对接;双方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各自确定1名懂政策、善协调、精研究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督促协调项目研究,保证研究任务高质量完成。
  2.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围绕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协同创新。突出研究重点和特色,组建多学科背景的资政研究团队,推动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合作,整合各学科研究力量,形成校内校外协同攻关的良性运行机制。
  3.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评价奖励机制。完善以贡献和质量为导向的研究人员科研绩效评价办法,省人大采纳议案建议成果列为社科成果转化与应用范畴,列入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作为职称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研究过程监督和管理,督促研究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六、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中心全体成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担当精神,深化对开展议案建议、决策资政研究重要性认识,统一行动,增强服务辽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2.找准问题,积极作为。研究中心全体成员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民生的现实问题,开展有分量、有质量、有深度的研究,做真研究,真做研究,最终提出有针对性的优质提案建议。
  3.勇于创新,发挥优势。研究中心全体成员要将创新作为生命线,注重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的创新,积极协同创新,充分依托省人大组织制度优势,发挥自身学术研究优长,产出一流资政成果。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组成人员


一、咨询顾问
  于文明  单成繁  祝立璋
二、领导分工
  主  任:贾玉明(兼)
  执行主任:郝德永(兼)
  成  员:孙绵涛  刘 平  霍存福  姚建宗  朴雪涛
       周润智  张淑华  徐 涵  但 菲  张 君 
       詹 娜  单晓华  王海燕
三、中心办公室主任:卢 伟


沈阳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