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0 浏览次数: 164

沈师大校[2017]2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各类高校要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和业绩”的总体要求,通过正确评价教师的工作付出与业绩成果,强化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意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聘约任务,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按照考核评价体系,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岗位聘约》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

(二)注重高质量成果,突出导向原则。鼓励教师集中精力完成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对单方面业绩突出者设考核优秀直通车。

(三)院校两级结合,遵循简便易行原则。考核采取学校和学院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信息化考核平台,使考核工作简便易行。

(四)鼓励与约束结合,利于教师成长原则。通过考核评价机制,引导教师向专业化方向成长,并充分展示专业特长,努力培养和打造一批优秀拔尖人才。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我校各教学单位及独立科研院(所、中心)的高校专任教师(含机关业务处室“双肩挑”干部)。

第二章  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师德考核: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重点从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方面考核师德师风。具体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师德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条 教学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与教学效果、教学方法改革创新与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具体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等执行。

第六条 科研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教师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等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成果转化)、成果奖励、平台团队和学术活动等。具体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科研业绩量化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包括师德考核和业绩考核,年度业绩考核包括考核教师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的数量、质量、过程、进度及其它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等。聘期考核是考核教师《岗位聘约》(主要依据相关指标签订)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人事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教师岗位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考核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人事处与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科与科研工作处协同解决,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第九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作为教师考核工作主要负责人,领导、组织本单位考核工作,并由教授委员会确定初步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考核方法

每年年底进行年度考核,聘期期满(一般为三年)进行聘期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年底及聘期结束前,对教师进行师德、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等三方面的考核。再按照考核等级认定办法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每年年末及聘期结束前,各基层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分别确定师德、教学业绩和科研业绩考核结果;对照文件审议并给出最后考核结果;业绩成果及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上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将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认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

师德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1.教学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为“A”,科研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教学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为“B”,科研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在考核当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获得省级政府奖1项(第一获奖人);或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依照科研业绩考核标准A类、B类规定的期刊:Science、Nature等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0的世界顶级期刊;影响因子2.0以上SSCI、SCI一区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或经学校认定的,在教书育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二)合格

未达到优秀的标准,且不属于不合格范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不合格

考核中如出现下列任一项,可确定为教师岗位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1.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2.教学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为“D”且科研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科研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教学业绩年度考核结果为“C”及以下。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结果的认定。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

1.直通车条件。师德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1)聘期内获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教改项目(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奖;

(2)科研业绩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2.一般条件。聘期内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者,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1)师德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2)教学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均为“A”;

(3)科研业绩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合格

师德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且完成聘期内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

(三)不合格

聘期内如出现下列任一项者,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师德年度考核有1个以上(含1个)“不合格”;

2.教学业绩年度考核有2个以上(含2个)“D”或有1个“C”和1个“D”;

3.科研业绩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是教师奖惩、岗位聘任、职级晋升、调资增薪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所聘岗位级别标准奖励一个月校内津贴。

第十七条 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将扣除相应的校内津贴:

1.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的,次年校内岗位津贴标准降低一级;

2.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次年按照实际达到的岗位等级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3.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按实际达到的岗位等级进行聘任和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4.聘期考核合格,但因科研周期导致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期考核后将补发之前降低的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双肩挑”教师科研考核不减免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按岗位考核未合格的,以教学为主的按达到的岗位等级发放校内岗位津贴,以管理为主的按党政管理岗位等级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入选学校相关“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教师,其聘期考核按相关政策执行。学校特聘教授的考核办法按特聘教授聘用合同约定予以考核。新入职、转岗、晋级、进修等各级职务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或聘为终身教授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法、违纪、违规的,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由学校研究决定,确定其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的第二个年度考核,各单位要对教师聘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中未能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二分之一的教师进行提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各考核指标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