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师德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0 浏览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推动教师形成严谨治学、潜心求索、诚信端正、淡泊名利的学术品格和敬业乐教、实干奉献的教风,带动勤奋刻苦、孜孜以求的学风,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目标
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引导教育教师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引导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努力实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三条 考核原则
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受到市级以上师德评选表彰者,学校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作为教师晋级评优的优先条件。引领教师立足本职岗位,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建设要求,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2.坚持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师德考核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既注重年终集中综合考评,又注重日常监督指导。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师德档案。
3.坚持师德考核与业绩考核并重、以德为先的原则。教师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完成工作业绩同等重要,均为教师岗位考核的组成部分;考核中,要把师德考核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先决条件。
4.坚持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原则。在师德评价过程中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直接认定教师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思想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四个自信”和“四个意识”。认真完成30学时政治理论学习任务;在教育教学和服务管理过程中,言传身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言行举止规范得体,无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3.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强化立德树人责任担当,爱岗敬业,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严慈相济,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4.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遵循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立足本职工作岗位,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5.治学严谨。尊重学术,崇尚和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6.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指导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为个人谋取私利。
7.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努力塑造个人品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科与科研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基层党组织书记为成员。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2.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师德建设和年终考核工作,受理师德考核日常事务、师德失范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对违背师德要求的教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3.各基层党组织成立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分委会,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及考核工作。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为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考核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过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来确定年度师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要通知教师本人,并进行公示与上报。考核过程中要确保教师的知情权及申诉权。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的确定。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1.优秀。对师德表现突出的,由各基层党组织推荐至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统一审定。以下情况的优先评定为优秀等级: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在教育教学中带头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事迹突出,在师生和学生家长中有良好的口碑。
(2)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3)长期帮助“五困生”脱贫解困、完成学业;
(4)获得校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合格。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师德失范行为。

3.不合格。凡教师出现以下不良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其该年度的师德考核结果即定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师德考核结果的使用。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师的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岗位年度(聘期)考核的重要部分计入考核中。同时作为岗位聘任、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1.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优先考虑。
2.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即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形成师德考核监督合力,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教学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高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第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考核工作,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并根据学校的考核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考核细则、建立师德档案。考核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师德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构建年末集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考核机制。
第十条 各单位要注重加强师德教育,激发教师加强师德建设的自觉性。注重挖掘、培养和选树本单位的师德优秀典范来影响和带动本单位形成优良的学风和教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