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师大委[2018]19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指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正厅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副厅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人;正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副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人;其他党政管理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人。
(二)二级、三级、四级教授担任学校正、副厅级领导干部以及担任机关各部门党政管理干部的,其教授研究室由相关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单位安排,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
(三)二级、三级、四级教授以及副教授担任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干部的,原则上其办公室与教授研究室合并为1处,使用面积分别不超过42平方米/人、30平方米/人、24平方米/人和18平方米/人;特殊情况不能合并为1处的,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能超过相应标准,教授研究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18平方米/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的,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未达到50%且无房源可调剂的,可继续使用,待有房源时予以调剂解决。
(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达到50%的,必须采取人员合并、房间调整或夹墙隔断等方式予以整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只保留1处办公室。跨校区兼任职务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应安排办公室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后,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室,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1个月内予以腾退。
第五条 领导干部调离或者退休的,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腾退其办公用房。
第六条 领导干部多占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达到50%,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