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6-07 浏览次数: 134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明确导师职责,提高指导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有国家课题的讲师),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突出的导师,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向学校提出延聘申请。

3.在本专业领域内进行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有出版的学术著作和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4.目前承担或者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参与者应是主要研究人员中的前三位),拥有科研经费,具有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

5.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方向课,有独立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聘任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

2.所在单位依据任职条件组织教授委员会进行遴选,经表决过半数者,报送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合格者颁发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由培养单位聘任。

4.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聘任。

5.每个专业按方向至少配备1-2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届可招收2-3名研究生。对研究生人数较多、指导教师不足的单位,可聘请校外高水平人员兼任指导教师,并适当放宽招收人数的限制。

6.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只在某一专业担任导师。如需要在另一专业担任指导教师,必须重新申请。

7.聘请校外人员兼任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需按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聘任。培养单位可视其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同校内的研究生导师一并参加指导教师与研究生的互选,承担指导工作。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1.硕士研究生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

2.参与制定并执行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帮助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组织和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等有关培养环节。

3.全面负责研究生的论文指导,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写作计划,定期检查督促,确保论文质量。

4.指导教师要积极承担研究生学位必修课或方向课的教学工作。每学期承担研究生课程不能超过3门。

5.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组织发展和日常管理,主要由培养单位负责。但是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请假、休学、退学及奖惩等情况要签署意见,对研究生违反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指导教师要承担一定的教育责任。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解聘

在聘期考核中不合格者,自动停止招生,并解聘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半年以上,在离校前应通知研究生处,并做好离校期间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安排。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废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