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课程考试
(一)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以评定学习成绩,分析教学效果,研究改进教学工作。
(二)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为考试方式。对于实验课、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可采取考查方式。学位论文以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见《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三)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相当百分制的90分以上,80分至89分、70分至79分、60分至69分、59分以下)。成绩评定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前结束。
(四)考试方法应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可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2至2.5小时。口试应有口试提纲和详细记录。
考查可通过平时作业、实验报告以及总结报告等方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当结合课程特点,按授课计划要求确定。
(五)考试时间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一周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间时,培养单位应提前两周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公共课程考试的组织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日期由培养单位组织安排。
(六)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现课程的主要内容,应注意既考知识,又体现能力。试题难易程度要适度,份量得当,并有一定的区分度,以利于考核研究生的实际水平。试题要保密,不能有针对性的辅导,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拟定。
(七)执行考试规则,强化考场纪律。
1.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并得到批准(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一般不准因事假缓考。缓考学生按规定参加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2.未经批准私自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3.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同时,可试读一学期,该门课程重修。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准以毕业。试读期间须交试读费。
二、成绩管理
(一)使用统一的试卷首页,评卷教师要认真核对成绩并在首页签字。
(二)考试评分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及时将考试成绩登记表和试卷一起交到本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公共课交到研究生处)处,由工作秘书负责将考试成绩登记入《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成绩册》上,原始成绩单保存备查。
(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获得75分以上为通过,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以上为通过。未通过者必须跟下一年级补修,且同堂同卷考试。
(四)研究生出国或其他方面的成绩证明在研究生处办理,未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办理任何成绩证明都无效。
(五)成绩登记表须长期保存。试卷保存期为五年,由各培养单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