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发[2018]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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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18年11月16日
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有资产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的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履行逐级审核、审批或报备。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和落实国有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核销工作。审计监察处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审批程序。
(二) 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 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资产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处置,定期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其中处置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报废、出售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处置规定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对待报废仪器设备撤换零部件挪作他用,对积压闲置资产擅自出租、出借、出让;
(六)其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在国有资产处置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学校按职能权限和程序要求,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报废、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出售工作流程
2. 无偿调拔、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工作流程
3. 置换国有资产工作流程
附件1
报废、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出售工作流程
1.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沈阳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2.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使用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的书面申请。
3.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教务处、后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做技术鉴定。
4.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需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报备的,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6.聘请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出售资产(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等)进行价值评估。
7.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8.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分别做资产账及财务账的资产核销处理。
附件2
无偿划拔、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工作流程
1.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无偿划拔的批示。
2.受划拔方、受捐赠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管理处组织符合划拔、捐赠条件的资产。
4.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教务处、后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做技术鉴定。
5.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需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报备的,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7.资产管理处组织交接调拔、捐赠资产,向划拔方或接受方索取资产接收凭据或资产接收证明。
8.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注销相应资产。
附件3
置换国有资产工作流程
1.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双方的置换意愿,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置换申请。
2.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请有资质的技术部门)对双方置换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3.资产管理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意见,提出置换方案。
4.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需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报备的,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6.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对双方置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7.置换双方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产置换。
8.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分别对置换资产进行入账和销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