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沈师大委[20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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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持和发扬清正廉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优良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辽纪发〔2006〕24号)《关于印发<省管领导干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报告单>和<省管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单>的通知》(辽纪发〔2007〕6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党员、全体管理干部和具有公权力的教学教辅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升学参军、婴儿满月、乔迁新居、职级晋升、立功获奖、工作变动、病愈出院、出国(境)等事宜。
第三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履行报告备案制度。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不准未报先办。办理丧葬事宜,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四条 省管领导干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要填写《省管领导干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报告单》,办理丧葬事宜要填写《省管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单》,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学校党委做书面报告。《报告单》由学校纪委上报省纪委监委存入省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五条 省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要填写《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报告单》,办理丧葬事宜要填写《办理丧葬事宜报告单》,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报告单》由基层党组织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其他人员的《报告单》由基层党组织留存备查。
第六条 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不得邀请与本人行使职权相关的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在校学生及学生家长)参加,不得无偿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
第七条 严格遵守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婚庆筵席不准超过15桌、参加人数不准超过150人、迎亲车队不准超过10辆,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八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等,严禁借机敛财。
第九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工作、营业、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坚决防止出现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
第十条 严禁借办理婚丧喜庆之机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报告单.doc
办理丧葬事宜报告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