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厅字〔2013〕16号)、《关于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辽外办发〔2015〕6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厅字〔2016〕17号)文件精神,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科研任务需提前申报计划并必须持公务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执行临时出国(境)任务。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报送2020年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申报人员
我校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含厅级干部及以下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及返聘的专家
2. 出国(境)任务要求
1)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必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出国(境)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2)出席重要国际科技类学术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副主席、分会主席,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就本人研究课题作学术报告。
4)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境)执行协议规定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5)在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与其在该组织中担任相对应的任务。
6)从事由外方提供全额资助且外方背景可靠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7)赴国(境)外执行合作科研、工程技术检验、地质勘探、采集等专业技术类工作任务。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时要说明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方、时间、经费来源、团组人数。具体参照附件表格。
2. 各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对出席国际会议或从事科学实验、观测、勘探、采集、合作研究等科研活动团组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以及人员身份从严掌握。原则上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科研任务不允许带翻译同行。
3. 原则上凡申报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单位,出访人员的出访经费须由科研项目和双多边合作项目经费或外方资助,使用其他经费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请各单位于2019年12月13日16:00前,将因公出访计划含出国、出境(港、澳)申报表电子版及纸质版(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104室),逾期不予申报受理。
根据省政府要求,如不申报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计划,2020年省外办将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如无以上申报情况,请各单位正式来函说明。
联系人:国际交流合作处 包红英
联系电话:13940090572
邮箱:40241841@qq.com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9年12月4日
2020年度因公出国(赴港澳)计划表(适用于学术交流合作类出访团组).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