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教职工2023年度医疗保险扣缴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05 浏览次数: 325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和沈阳市医保中心的工作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于2023年7月--8月调整了原纺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及派遣教职工、主校在编在职及退休教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其中原纺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及派遣教职工自2023年7月补缴差额,主校教职工自2023年1月补缴差额。
        由此教职工个人承担部分也做相应调整。原纺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及派遣教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已于2023年8月工资中调整并扣除7月补缴差额;主校在编教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将于2023年9月工资中调整,同时扣除1-8月补缴差额(今年1月-7月期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数同时按照实际在岗月份调整,个人扣款另行通知)。
        另,由于本年度主校在编教职工、原纺校教职工养老保险(含年金)基数调整工作主管部门尚未部署,个人承担额调整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各部门将此通知传达到相关教职工。
        联系人:李明达
        联系电话:86592985,内线62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