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 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09 浏览次数: 41

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学校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强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类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类项目、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级一年期资助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国家级科研项目,应是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牵头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和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者沈阳师范大学作为合作单位申报和立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二级单位”系指校内各个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所。

第二章  任务目标

第五条  校一流学科依托单位每年须申报1项及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其他单位在3年考核期内应至少组织申报1项及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二级单位的类型、教师职称和学历结构、在研国家级项目等情况,拟定国家级项目立项数指标。

第七条  二级单位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数指标按下列方法计算:

立项数指标=申报数指标×立项比率

1.申报数指标=A+B+C+D)×申报比率-E

A:二、三、四级教授人数

B:35周岁(含)以下青年博士人数

C:非教学型副教授人数

D:具有博士学位35岁以上的非高级职称人数

E:当年在研国家级项目数

其中,理工类和文科类申报比率不低于50%,艺体类申报比率不低于40%;具有公共教学任务的二级单位申报比率不低于30%;教辅单位申报比率不低于20%

2.立项比率:理工类和研究所类立项率按照15%计算;其它类立项率按照10%计算;校级一流学科建设单位的立项比率要按照上浮3%计算;教辅单位立项率按照5%计算。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学校每年年底前下达下一年度二级单位国家级项目立项数指标,指标一经下达后自动列入本单位领导班子下一年度考核指标,年度内考核指标不得调整。

第九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精心策划,分解落实,重点组建国家级项目申报团队,明确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骨干成员。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完成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是分解落实指标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科研处每年年底对各二级单位完成当年国家级项目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学校教学单位绩效评价,并在学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级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有国家级立项指标单位:

优秀:完成当年国家级项目立项数指标或完成1项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合格:完成当年国家级项目立项数不低于60%或完成国家级项目申报指标数不低于6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完成当年国家级项目立项数低于60%或完成国家级项目申报指标数低于60%,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无国家级立项指标单位:

优秀:获得1项国家级项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合格:完成国家级项目申报指标数不低于6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完成国家级项目申报指标数低于60%,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二级单位,学校给予该二级单位科研经费支持,用于开展国家级科研项目组织论证等方面的学术活动。其中,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牵头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获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获批的其它国家级项目每项资助为1万元。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将由学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管理实施办法》(沈师大校〔2019〕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