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09 浏览次数: 92

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挖掘科学研究的潜力,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层次和水平,对学科建设形成有效支撑,现制定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孵化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和重大招标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大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重点课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具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目标是通过前期孵化,储备一批具有冲击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库,产出一批具有代表性和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每年实施一次。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坚持“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孵化范围主要针对我校研究基础雄厚、研究队伍较强、研究特色鲜明的研究团队和研究人员,每年孵化5项左右。

优先支持申报选题被列入当年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选题指南的申报者;优先支持校级一流学科、二级学科特色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的团队带头人。

第六条 申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者长期研究的领域,且已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必须有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

3.申报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在研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重大孵化项目的主持人参加申报。申报者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孵化期内不能再次申报重大项目孵化。

5.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近五年在本项目研究领域取得较丰厚的研究成果,对本项目的研究具有直接支撑作用。

第七条 鼓励以沈阳师范大学作为牵头单位跨学科、跨学院和跨地区联合申报;鼓励联合校内外与研究课题相关的专家学者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研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填写拟申报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书,经所在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要求进行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不予提交评审,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拟孵化项目名单,重大孵化项目评审标准如下:

1.项目选题属于科学前沿问题,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明确,研究目标具有先进性,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

2.研究要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框架设计、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方法等方面,体现创新的学术思想、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可能取得的突破。跨学科研究选题要侧重文理交叉和协同创新,注重采取多学科研究方法和组建跨学科研究团队。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基础,课题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较多的相关研究成果、充分的资料准备与合作精神。

4.经费预算合理。

5.预期研究成果的规模和数量应科学合理,确保质量和学术水准,多出精品力作。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评审结果,将专家组确定的拟立项孵化项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重大孵化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兼报同年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已获批重大孵化项目主持人在孵化期内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在支持之列。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孵化工程资助期限为三年。自然科学类每个孵化项目资助经费为1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个孵化项目资助经费为5万元。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申报者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总经费的80%按照年度实际预算划拨,项目总经费的20%按期结项后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属于学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232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九款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孵化项目采取学校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须将批准的重大孵化项目列入学院科研计划,提供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项目的正常进行、按时完成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孵化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研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课题组成员的聘任、资助经费的分配使用。项目主持人要接受学校和学院的监督,资助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和项目主持人签字报销。

第十八条 重大孵化项目实施中期,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评估。中期评估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估专家就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学校根据中期评估意见,做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孵化期结束后,进行项目结项验收,项目主持人须填写《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结项验收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验收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主持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研处批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主持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在孵化期内不得变更、不得调离学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校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重大孵化项目立项后须在一年内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申请书的撰写,孵化期内必须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孵化期结束后,科研处将组织专家对孵化项目进行结项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各标准如下:

优秀标准:项目孵化期内获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立项;

合格标准:项目孵化期内申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并完成第二十四条中所列2-4项任务中的1项;

不合格标准:其它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重大孵化项目孵化期内需完成的建设任务包括:

1.项目组成员获批国家级重大项目1项及以上;

2.项目组成员获批国家级重点项目2项及以上;

3.项目组成员获批国家级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专项2项及以上;

4.项目组成员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2项及以上,且到账经费不低于8万元/项;

第二十五条 验收优秀者直接进入下一轮重大项目孵化工程;验收合格者,可申报下一轮重大项目孵化工程;验收不合格者,不再受理重大项目孵化工程申报,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2148)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