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文件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 2024-04-09 浏览次数: 21

 

 

 

 

 

科研工作文件制度汇编

 

 

 

 

 

 

 

 

 

 

 

 

 

 

 

 

 

 

 

 

 

 

 

 

 

 

 

 

 

 

 

 

 

 

 

 

 

 

 

 

 

 

 

 

 

 

 

 

 

 

 

 

 

 

 

 

 

 

 

 

 

 

 

 

 

 

 

校标.绿

 

 

 

 

 

 

 

 

 

 

 

 

 

 

 

 

 

 

 

 

 

 

 

 

 

 

 

 

 

 

 

 

 

 

 

 

 

 

 

 

 

 

 

 

 

 

 

 

 

 

 

 

 

 

 

 

 

 

 

 

 

 

 

 

 

 

 

 

 

 

 

 

 

 

 

 

 

 

 

 

 

 

 

 

 

 

 

 

 

 

 

 

 

科 研 处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沈阳师范大学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办法....................................................................................... - 2 -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 13 -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 18 -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 - 24 -

沈阳师范大学新型智库管理办法................................................................................................ - 29 -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公章管理办法......................................................................................... - 38 -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42 -

沈阳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 55 -

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 66 -

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 - 71 -

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 78 -

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87 -

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 - 93 -

沈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 100 -

沈阳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 110 -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管理暂行办法........................................................................................... - 129 -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类学术期刊分类遴选办法(修订)............................................................. - 137 -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期刊分类目录.............................................................................................. - 141 -

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 155 -

沈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修订)............................................................................................ - 161 -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 167 -

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 174 -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 184 -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建设方案............................................................................. - 190 -

沈阳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遴选办法(修订)......................................................... - 196 -

沈阳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 - 202 -

沈阳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 - 218 -

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 232 -

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 236 -

沈阳师范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 244 -

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 249 -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办法........................................................................................... - 258 -

沈阳师范大学有组织科研实施方案(试行)............................................................................ - 261 -

 

 

 


 

 

 

 

 

 

 

沈师大委〔202369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

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办法》经党委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369

 

 

 

 

 

沈阳师范大学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高质量发展,激发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以业绩、质量、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引导教师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高端引领、突出贡献,教学科研与学科专业相一致,科学性与合理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高质量创新成果是指知识产权为“沈阳师范大学”(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且以第一完成人(主持人)身份取得的教学、科研、学科、人才团队等方面取得的高质量成果,对于高质量的创新成果学校将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年薪制教师完成协议合同任务以外的教学科研成果可按本办法予以支持。实施经费支持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支持。

第二章 支持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高质量创新成果类别。

本办法支持的高质量创新成果共分为六类,分别为团体类、课程建设类、项目类、论著教材类、提案建议成果获奖类。

第六条 团体类

(一)支持类别。主要指国家级和省级学科、专业、平台、团队等团体类建设项目。

(二)支持标准(见表1)

表1:团体类支持标准

项目

类别

项目

级别

支持范围

支持标准(万元)

学科建设

A1

达到国内一流学科建设水平,学科评估成绩为B+

30

A2

入选省一流学科(与A3A4不兼得)

20

A3

学科评估、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成绩保持或晋升为B

15

A4

学科评估、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成绩保持或晋升为B-

10

A5

学科评估、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成绩保持或晋升为C+

5

专业

建设

A6

入选 “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专业

10

A7

通过师范专业三级认证、工程教育认证等

5

A8

通过师范专业二级认证

2

平台

建设

A9

获批科研类创新平台或基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省部共建国家级平台等

20

A10

获批国家级教学类、科研类创新平台或基地,包括国家级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国家级科普基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高端智库基地、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科技部星创天地、高水平众创空间、国际联合实验室和省级重大科技平台等

8

团队

建设

A11

获批国家级创新团队,包括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国家级教学团队及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等

20

)相关说明及要求

1.团体类支持对象为取得成果所在单位或项目组,一般学科、专业建设取得的成果归属所在单位,平台、团队建设取得的成果归属项目组。

2.团体类支持经费可用于项目参与人员或课题组成员绩效,也可用于项目运行经费,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确定。

3.学科、专业建设支持资金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平台、团队支持资金一般由项目组负责人自行分配。

第七条 课程建设类

(一)支持类别。主要指“双万计划”国家级和省级一流课程。

(二)支持标准(见表2)

 

 

表2:课程建设类支持标准

项目级别

支持范围

支持标准

(万元)

B1

获批 “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课程,包括线下“金课”、线上“金课”、线上线下混合式“金课”、虚拟仿真“金课”和社会实践“金课”;获批国家研究生精品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精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

8

B2

获批“双万计划”省级一流课程,包括线下“金课”、线上“金课”、线上线下混合式“金课”、虚拟仿真“金课”和社会实践“金课”;   

2

第八条 项目类

(一)支持类别。主要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国家艺术基金委、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与上述水平相当的国家级项目。

(二)支持标准(见表3)

表3:科研项目类支持标准

项目

级别

立项支持范围

支持标准

(万元)

C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计划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和应急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及特别委托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重点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艺术基金特别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20

C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一般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教育部社科司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究专项重大课题公关项目等

8

C3

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青年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青年基金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等

5

C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课题、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类项目重点课题、文旅部科学研究项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级一年期资助项目、教育部社科司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究专项一般项目等符合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全国学科评估填报要求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

2

C5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到账金额的20%,支持金额上限不超过C4类支持标准

(三)相关说明及要求

1.C4中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仅指教育部(含司、局)、教育部教指委和国家级一级学会设立的教学研究项目。

2.我校为合作单位获批的C1类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有立项通知书注明且经费到账),按照到账经费的50%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上限不超过C2类支持标准。

3.C1-C4类项目按照经费支持标准分两期支持:立项后支持60%,项目结题后支持余下的40%。

4.项目类支持经费可用于课题组发放绩效绩效由项目主持人自行分配。如项目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或中止,该项目的全部支持经费须返还学校。

第九条 论著教材类        

(一)支持类别。主要指学术论文、教学改革研究论文、学术著作和教材。

论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和教改论文。

著作:指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独立或主编单位,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学术专著。

教材:指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独立或主编单位,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

(二)支持标准(见表4)

表4:论著教材类支持标准

项目类别

项目级别

支持范围

支持标准

(万元)

论文

D1

ScienceNatureCell等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0

D2

ScienceNatureCell等期刊子刊及PNAS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

D3

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3

D4

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1.5

D5

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0.6

D6

撰写案例入选中国专业学位中心案例库

0.5

D7

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0.2

著作

D8

由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或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学术专著

3

教材

D9

国家级优秀教材,马工程教材(编者)

3

D10

省级优秀教材

0.5

(三)相关说明及要求

1.学术论文支持一般按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合作者顺序申报。同一篇学术论文,只能申报一次,支持经费可作为绩效由申报者自行分配。

2.对于学校认定的A+、A、B+B类科技期刊,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所属第一署名单位都是我校的按100%支持;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是我校,第一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不是我校的按50%支持;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不是我校,唯一通讯作者或所有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署名是我校的按50%支持;并列第一作者,只对第一序位作者支持;并列通讯作者时,若未明确注明位次,则对排在最后序位的通讯作者予以支持;并列署名单位,第一序位署名单位为我校的,给与支持;通讯作者必须在论文发表正文页面明确标注,未标注的不予支持。

3.书评类研究成果不予经费支持。

4.学术著作及教材支持经费可作为绩效由第一作者或主编申领分配。

5.论著和教材类支持成果均为纸质版公开发行成果。

第十条 提案建议类

(一)支持类别。包括提案建议或资政报告。

(二)支持标准(见表5)

表5:提案建议类支持标准

项目类别

项目          级别

支持范围

支持标准      (万元)

提案建议(资政报告)

E1

获得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重要批示

10

E2

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正国级)重要批示

5

E3

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副国级)重要批示;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提案建议或资政报告

3

E4

获得国家有关部委主要领导人(正职)肯定性批示;被国家部委、人民团体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提案建议或资政报告;被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新华社内参》,教育部《专家建议》,中共中央统战部《零讯》采用的提案建议或资政报告

2

E5

获得国家有关部委领导(副职)或省级主要领导(正职)肯定性批示;被省级党委、省级政府、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协委员会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提案建议或资政报告

1

E6

获得省级领导(副职)肯定性批示

0.5

  (三)相关说明及要求

提案建议(资政报告)类支持可作为绩效由第一完成人或团队负责人申领自行分配。

第十一条 成果获奖类

(一)支持类别。包括教学类获奖、学术研究类获奖、竞技表演创作类获奖等。

教学研究类:指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及教学竞赛获奖。

学术研究类: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和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竞技表演创作类:指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和中国文联等国家官方机构和中国文联所属的国家一级协会主办的竞技、表演、创作类优秀成果奖。

(二)支持标准(见表6)

表6:教学科研获奖类支持标准

项目类别

获奖等级

获奖范围

支持标准(万元)

一等奖

(金奖)

二等奖

(银奖)

三等奖

(铜奖)

学术研究类

F1

国家科技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

200

100

40

F2

全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科学技术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专利奖

10

8

5

F3

辽宁省科技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 、辽宁省专利奖

8

5

 

F4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5

3

 

教学研究类

F5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10

8

 

F6

省级教学成果奖

3

2

 

F7

国家级教学竞赛获奖

1

0.5

0.3

F8

省级教学竞赛获奖

0.3

0.1

 

F9

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国家级)

1

0.3

0.1

F10

指导研究生获得省优秀硕士论文

1

F11

指导研究生获得省优秀硕士论文提名奖

0.5

竞技表演创作类

F12

文旅部、中国文联和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展览奖

8

5

1

F13

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8

F14

中宣部主办的“五个一”工程奖、文旅部主办的文华奖

5

F15

中国文联和国家一级协会共同主办的优秀成果奖。如: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书法兰亭奖、曹禺戏剧文学奖等

2

(三)相关说明及要求

1.成果获奖类支持一般按第一完成人、合作者顺序申报。同一成果,当年获得不同分类等级的奖项,只能按最高奖项申报一次支持,不能重复支持,支持经费可作为绩效由申报者自行分配。

2.成果奖项设有“特等奖”且有三个获奖等级,特等奖成果支持标准按对应类别一等奖支持,一等奖成果按对应类别二等奖支持;

若成果奖项设有“特等奖”且大于三个获奖等级,特等奖成果支持标准按对应类别一等奖支持标准的 150%计算,一等奖及二等奖分别按照对应类别等级支持。省级教学成果奖获最低等级的奖项,不予支持;设有“优秀奖”或“入围(选)奖”,不予支持。

3.以沈阳师范大学作为合作单位获得的F1类奖项,我校教师作为合作完成人(非第一完成人),则按同类支持标准的20%予以支持,同一获奖成果含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合作者的按支持经费平均分配。

4.根据第五轮国家学科评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选的教学成果奖亦认定为F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5.F7、F8为教师参加教学竞赛获奖,国家级教学竞赛获奖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颁布的教师教学发展指数竞赛排行榜名单为准(含省赛)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主办的竞赛为准,此外省级教学竞赛还包括省教育厅、省专业教指委、省专业学位教指委、省市工会主办的教学竞赛(全过程教学)为准;同一教学竞赛的不同级别支持不兼得。

6.F9 为指导教师团队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国家级学科竞赛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颁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为准(含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研究生学科竞赛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全国专业教指委主办的竞赛为准;支持经费可作为绩效由指导教师团队负责人申领并自行分配。

7.与支持范围中水平相当的国家级教学科研获奖,需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认定后,按相应支持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工作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协同组织实施,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教学创新成果支持工作,科研处负责科研创新成果支持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学科创新成果支持工作,人事处负责人才团队支持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学校组织申报,支持成果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产出的高质量创新成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符合当年申请条件但未及时申报,视为自动弃权,学校不再另行支持。

第十四条 申报人填写《沈阳师范大学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申报书》,经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成果的创新性和对本学科的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对学校人才培养的贡献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决定是否推荐,确定推荐申请支持经费的类别及标准。同意推荐的成果申请材料需按类分别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审核。申请材料包括《沈阳师范大学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申报书》成果原始证明材料(如批文、成果原件等)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五条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分别对申报成果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人事处对人员身份及任务审核无误后,审核结果在校园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成果评定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抄袭、舞弊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支持的,撤销其支持、追回经费,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教学科研支持、评奖和评职等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支持经费标准均为税前经费。

第四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办法》(沈师大委〔202267)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研究生院、科研处、人事处共同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69日印发

 

 

 

 

 

 

 

 

 

 

 

 

 

 

 

 

 

沈师大校〔202294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

科研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2522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评审是指学校科研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科研项目立项、过程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进行评判和审核的活动。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包括校级科研项目、上级部门委托我校完成的各类立项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科研计划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产学研合作等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评审应坚持科学规范、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科研项目评审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四条 科研项目评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评审,评审组织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选定某一种或多种评审方式。

第二章 指南征集与发布

第五条 指南编制分为外部指南征集和内部指南编制。

(一)外部指南征集。组织全校教师广泛参与外部指南的征集工作,通过搜集、整理、汇总、评估等一系列程序积极上报有关指南征集部门;同时在收到上级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发布的指南后第一时间通过校内渠道,向广大教师发布,并组织申报工作。

(二)内部指南编制

1.校级科研计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色,编制指南。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主要关注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主要关注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重大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

2.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邀请校内外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共同参与制定。

3.项目指南内容广泛吸纳各方意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逐步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指南发布时长一般不低于3个月。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评审一般可分为:制定评审方案、评审实施、形成评审报告、确定立项名单或推荐结果等过程。

第七条 制定评审方案

(一)评审筹备。根据评审方式及特点开展评审筹备工作,主要包括评审标准制定(原则)、场地、文件、软硬件设施设备等,并将方案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备。

(二)项目分组。项目分组一般按照项目类型、学科分类和项目数量等进行合理分组。

(三)成立评审组。评审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不足时,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满足条件的专家。评审组一般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超过5人的应选定1名组长。

第八条 评审实施。按照下列方式的一种或多种组织实施。

(一)通讯评审

1.评审专家签署专家承诺书。

2.专家根据项目材料,按照评审标准独立评分、填写评审意见。

3.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分、投票,统计结果。

(二)会议评审

1. 评审专家签署专家承诺书。

2. 项目组织方介绍评审的目的、原则、要求、方式及评审标准。

3.如有需要,推选确定专家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

4.如需答辩,合理安排项目汇报和答辩时间,由项目组汇报项目情况。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未列入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5.专家组根据项目材料,按照评审标准独立评分、投票,形成评审意见。

(三)现场考察评审

1. 评审专家签署专家承诺书。  

2. 项目组织方介绍评审的目的、原则、要求、方式及评审标准。

3.如有需要,推选确定专家组长,负责主持评审活动。

4.项目组汇报项目实施过程、取得的成果以及项目完成等情况。

5.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按照评审标准独立评分、投票,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 形成评审报告。总结评审过程,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包括:评审时间、地点、项目介绍、评分标准、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结果、拟立项名单或拟推荐方案等。评审档案按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并保存。

第十条 确定立项名单或推荐结果根据有关要求和专家意见,确定拟立项名单或拟推荐结果,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按照要求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立项名单或推荐结果。如有异议,按照相关要求启动调查程序。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严格依据任务书或申报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开展考核评价。针对科研计划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类项目,在验收结束后,按照要求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和后评估。

第十二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研项目评审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科研处与相关职能部门是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的过程管理和评审工作人员能力培训与工作规范,确保项目评审合理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的相关规则、程序,并对专家组成、评审报告、评审结果等信息履行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科研处受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复议。

第十五条 评审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全程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沈师大校〔202295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

科研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2522

 

 

 

 

 

 

 

 

 

 

 

 

 

沈阳师范大学

科研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审、科研评估、科研咨询等科研创新活动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评审专家库是学校科研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科研评审专家库分为自建专家库和共享专家库。自建专家库是学校建立的科研评审专家库,人员来自校内外人员;共享专家库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的以及省市科研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是自建专家库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评审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公开征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库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需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2.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对国家方针、政策等有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科研咨询、评审和论证等工作,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国家级人才或博士生导师放宽至65周岁,院士年龄不受限制。

4.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

5.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或财务及审计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申报财务专家,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等级限制。

6.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条 学校通过门户网站、办公群等渠道公开征集校内专家,专家自愿申请。入库专家需填写相关申请表、专家承诺书后,经专家所在部门初审推荐后,学校审核确定入库。

第七条 专家库积极吸纳校外专家。通过采取学校邀请、自愿申报、在库专家推荐等多种形式吸纳校外专家。校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任职,或获得本领域表彰,或承担过国家、省科研计划项目。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库滚动更新,年更新率不低于20%。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信息。每年定期进行专家库维护清理,提醒在库专家完成信息更新。

第九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干预;专家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专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部门及有关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尽量避免同一专家在同一年度反复多次参加同类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原则上按照专家研究领域、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产生候选专家。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按一定比例补充选取。评审活动组织部门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满足条件的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活动组织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明确的回避条件;专家如发现需要回避的事项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接受评审邀请的专家,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仔细阅读及签署《科研评审专家承诺书》,并履行相关承诺职责。

第十六条 专家库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使用专家的参考。

第十七条 专家出库管理。

(一)主动出库。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直接退出专家库。

(二)存在以下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报告,由科研处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1.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或者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2.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3.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组织部门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活动组织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 评审活动组织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研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如因部门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师大校〔202296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

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2522

 

 

 

 

 

 

 

 

 

 

 

 

 

沈阳师范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等各级各类项目中经费使用实施“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的管理原则

(一)充分放权,简化流程。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以“能放则放、该简则简”为原则,精简审批环节,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放管结合,公开透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构建“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增强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科研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 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凡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经费支出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应签署《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

第七条 项目经费以立项部门实际下达总额为准,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合同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除管理费之外,其他支出不设比例及额度限制。

第九条 管理费是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产生的费用。立项部门对管理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1.5%提取,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绩效支出额度及相关薪酬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三章 结题及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根据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据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决算报告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按立项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学校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牟取个人私利、损害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

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批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充分知悉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有关政策,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谨作以下承诺:

(一)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坚持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不截留、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不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通过合作、协作等方式套取经费。

(三)坚持合理性原则。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据实列支费用,各项支出与实际发生的科研活动相符,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四)坚持真实性原则。项目经费使用真实合理,票据合法合规。不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五)坚持相关性原则。项目经费支出应与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不报销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费用。

项目负责人(签字):                              

 

 

 

备注:承诺书一式三份,由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各留存一份。

 

 

 

 

 

 

 

 

 

 

沈师大校〔202297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

新型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新型智库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2522

 

 

 

 

 

 

 

 

 

 

 

沈阳师范大学新型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2020--2022)》部署要求以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新型智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8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校新型智库建设水平,做好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建设工作,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师范大学新型智库(以下简称新型智库),是指以我校相关学院及学科为依托,以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目的,经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型智库(院、所、中心、基地)。

第三条 新型智库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国家重大战略,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精准对接行业需求,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聚焦国家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开展决策咨询。新型智库应围绕国家和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强化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创新导向,注重开展针对性、前瞻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专业化、建设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着力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第五条 提供社会服务。新型智库应围绕国家和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及时了解改革发展的决策需求,通过课题研究、成果发布、论坛讲座以及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积极咨政建言、解读公共政策、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提升公众人文素养,增进人民福祉。

第六条 注重科学研究。新型智库应聚焦学术前沿,突出国情、省情研究,注重实地调查和大数据方法,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提升智库成果的内在学术价值,为决策咨询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坚实支撑。

第七条 加强队伍建设。新型智库应积极营造吸引人才、凝聚人才的良好环境,着力培养一批代表国内领先、省内一流的智库领军人才和青年杰出人才;积极吸引省内外知名学者、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的在职或退休党政干部、企业高管等参与研究;大力培养研究团队,不断完善智库研究人员的学科、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着力打造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智库团队。

第八条 推进合作交流。加强新型智库数据库、资料库和网站的建设,鼓励与政府、行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分享数据资源,加强基于数据分析的研究咨询能力;加强与国内外高端智库交流合作,主动参与国内外学术项目合作研究,推进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创新,提高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决策参考价值,增强国内外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九条 打造品牌产品。新型智库应积极打造发布本研究领域年度发展报告或相关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等标志性产品,梳理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引领相关领域研究和相关行业发展,努力提升智库在本研究领域、行业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健全管理机制。新型智库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科学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媒体合作机制、学术交流机制、智库与政府部门对接机制、奖惩激励机制等。

第十一条 新型智库管理实行负责人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型智库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新型智库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定研究计划、审核研究成果、监督学风学纪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校外专家不少于2/3)。

第十三条 建立智库信息报批制度。智库发生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变更以及首席专家、外籍专家聘用等重大事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审批;上报、发布智库成果前需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智库成果是指以沈阳师范大学名义完成的高水平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三类:批示类、采纳类和刊发类。

第十五条 批示类决策咨询成果认定等级及标准

(一)认定等级

1.国家级: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2.省部级:中央部委领导、辽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副省级城市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3.市级:辽宁省各市委、市政府(不包括县级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二)认定标准

1.按照批示人批示时的行政级别确认相应的等级。行政级别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领导职务相关规定执行(不包括非领导职务)

2.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中没有清晰报送成果渠道的,降一级。

3.如批示人的批注为“阅”、“阅研”等非肯定性用语的,或者仅有圈阅、无实质性批示内容的,降一级。

 4.如批示人的批注为“参考”、“批转由某某同志研究”等倾向性明显的用语,可以按本条第1项级别认定。

第十六条 采纳类决策咨询成果级别认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或被全国性法律、法规、规划或政策制定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二)省部级:被国家部委、人民团体或辽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委员会(含副省级城市)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或被全国人大代表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三)市级:被辽宁省各市委、市政府(不包括县级市)或被辽宁省人大代表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咨询类科研

成果。

第十七条 采纳类决策咨询成果其他认定标准:

(一)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中没有相关部门公章的,不予认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中没有“采纳”字样或没有能够确证该成果已经实质上被采纳的明确表述,以及没有明确写明所产生的重要影响的,不算作采纳类科研成果,不予认定。

(三)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某项提案或专门事项开展研究,属于委托研究课题,按横向课题管理。

第十八条 刊发类决策咨询成果级别认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新华社内参》,教育部《专家建议》,中共中央统战部《零讯》,国家社科基金主办的《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的《教育成果要报》、教育部社科司主办的《高校智库专刊》等重要内参或内部资料上发表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认定为国家级刊发类决策咨询成果。

 (二)省部级:在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总社、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主办的内参或内部资料、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主办的《咨询文摘》、辽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研究报告》和《咨询研究择要》、《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经济前景分析》、《预测专报》、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社科智库》等决策咨询类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三)市级:辽宁省各市委政研室主办的《决策咨询》、辽宁省各市政府研究室主办的《智库专报》等决策咨询类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同一项研究成果符合多项标准时,按照最高原则给予认定一次,不重复认定;被降级认定的成果不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智库成果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由成果负责人负责分配。

第二十一条 智库成果后补助标准

成果

类别

成果形式

补助金额

(万元)

批示类

决策咨询成果

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3.0

获得中央部委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2.0

获得辽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科研成果。

0.5

获得辽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副职领导和副省级城市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0.3

获得辽宁省各市委、市政府(不包括县级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0.1

采纳类

决策咨询成果

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

3.0

被国家部委、人民团体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或被全国性法律、法规、规划或政策制定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2.0

被全国人大代表采纳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1.0

被辽宁省人大代表采纳或辽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委员会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0.5

辽宁副省级城市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0.3

被辽宁省各市委、市政府(不包括县级市)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0.1

 

 

 

 

刊发类

决策咨询成果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新华社内参》,教育部《专家建议》,中共中央统战部《零讯》,国家社科基金主办的《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的《教育成果要报》、等重要内参或内部资料上发表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

2.0

在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社科司主办的《高校智库专刊》、新华社总社、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主办的内参或内部资料等决策咨询类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1.0

在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主办的《咨询文摘》、辽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研究报告》和《咨询研究择要》、《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经济前景分析》、《预测专报》、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社科智库》等决策咨询类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0.3

在辽宁省各市委政研室主办的《决策咨询》、辽宁省各市政府研究室主办的《智库专报》等决策咨询类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0.1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未涉及的智库成果,负责人可提交补助申请交由学校智库成果评定小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智库成果不与《沈阳师范大学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办法》重复补助,补助金额以最高补助级别计算。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每年年底学校对新型智库开展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一)对于入选上一级高端智库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

(二)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或者完成新型智库年度工作计划的认定为“合格”。

(三)对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1.出现政治导向、价值取向偏离或学术不端问题。

2.违反外事、财务、宣传、保密纪律等问题。

3.对交办的重大任务、部署的重点工作态度敷衍。

4.研究成果质量较差,未通过评审验收。

5.出现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四)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智库,予以撤销资格;撤销的智库三年内,学校不推荐申报任何科研机构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管理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不一致,按上级管理部门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298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

科研机构公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公章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2522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科研机构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结合科研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需要刻制公章的科研机构,应向科研处提交《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公章刻制申请表》(见附件1),经科研处审核,报请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协助刻制。
   
第三条 新公章的启用须按规定在学校党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公章变更或作废须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公章使用范围及批准权限:各类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公章不能代表学校用于签署合作协议、合同、意向书,不得用于任何营利性经济活动,不得作为财务章使用。一般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
科研机构内部文件、通知;
    2.
向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请示、总结、报告、通报、统计报表;
    3.
组织开展本领域学术交流会议;
    4.
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科技人才培训会;
    5.
科研机构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对外宣传等事宜。

第五条 科研机构公章由学校科研处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科研机构日常使用需向科研处提交使用申请,经科研处负责同志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是申请刻制公章和申请使用公章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非法刻制、用印、使用伪造(变造)公章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公章刻制申请表

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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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

意见

 

 

    签字(单位公章):

日 期:

科研处审核意见

 

                

    签字(单位公章):

日 期:

 

 

 

 

 

 

 

 

 

 

沈师大校〔2022119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261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科研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教惩结合、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规范科研诚信行为、提高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为宗旨,以优化科研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沈阳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成果发表、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涉及科研诚信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和学术机构主要包括: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部、中心)及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等。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诚信的归口管理,负责在科研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研奖励、成果发表、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指导学院(部、中心)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建立全校教师科研信用评价记录制度等。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教师科研诚信教育,实行科研失信‘一票否决’,引导全体教师树立科研诚信意识,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配合校学术委员会等主体部门对教师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强化研究生导师科研诚信管理,加强研究生学术诚信规范建设,对研究生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十条 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科研诚信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科研诚信的培养与引导,对本科生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营造坚守诚信、尊重科学、尊崇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中心)要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和学生科研诚信工作的教育、管理、记录及核查工作,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诚信信息征集、调查、告知和维护等工作,各学院(部、中心)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含教师和学生)作为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研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科研基地(平台)建设、科研奖励、成果发表、人才计划申报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五条 科研活动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一)项目及成果申报: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时,申报人应对申报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自查。要符合国家、省市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与合作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对所提供材料进行诚信承诺,由学院(部、中心)和科研处(或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诚信审查。

(二)评审及推荐:在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评审和推荐过程中,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人员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参与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不存在科研诚信失信行为。

(三)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合同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科研合同约定的义务,签订《科研诚信责任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内容告知相关参与人员,要知悉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处理的办法。

(四)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应带领项目组成员遵守项目管理办法,履行诚信承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或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内容,并留存科研数据等原始记录。

(五)结题验收: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按照(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投标评审书、立项协议、科研合同等)进行结题验收,所提交的结题验收材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履行诚信承诺。

第十六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机制。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学院(部、中心)承担科研诚信审核的主体责任,科研处(或其它相关部门)对科研诚信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并对科研诚信承诺书和审批表等进行审核、备案。对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的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与机构,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项目履约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院(部、中心)、科研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强化科研档案建设。科研处建立项目在申报、立项、实施、结题、评估评价等环节的文件信息档案,对各个环节的进展要有据可依,有源可溯;学院(部、中心)要加强对科研活动和科研数据的记录管理工作;项目组要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材料和原始数据作好记录保存,并按期归档,做到数据可追溯,可查找;科研处与学院对项目组要做好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章  学术期刊预警及成果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期刊预警制度,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及时统计并公布,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各学院(部、中心)等应加强对本单位教师和学生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教师和学生,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发表在列入黑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学校在各类评审、考核、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在各级科研成果奖励评审推荐中,加强对科研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审核。建立科研成果发布审查机制,对科研人员拟公布的科研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科研学术活动中,教师应深入科研一线,掌握一手资料,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科研成果要按照对成果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学术论文发表实行二级单位管理责任制,论文发表由所在学院(部、中心)审查。学术论文发表实行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负责制。通讯作者要在投稿前认真核实发表论文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确认通讯作者信息,明确列出所有作者在论文中的贡献和分工;所有作者均应在投稿申请中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承诺不参与、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和论文发表不端行为。研究生发表论文,不论论文作者是否包括导师,导师必须在诚信承诺中填写审查意见,未经导师审查的论文学校不予承认。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诚信主体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书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考核评估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或验收不合格;

(二)在科研项目和其他科研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三)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五)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职、利益冲突、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等违反相关评审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轻微;

    (六)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诚信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撤销或者项目终止;

(八)违反科研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九)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

(十)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部门、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研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十二)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十三)其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之一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设区市以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科研活动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做出处理决定并正式通报;

    (六)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科研诚信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学术委员会可直接或委托专门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关于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等具体程序、规则可按照《沈阳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沈师大委〔20212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  诚信主体存在的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

惩戒措施: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警告;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二)诚信主体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警告、记过;

2.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

3.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4.一定期限内(5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人才项目等;

(三) 诚信主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有行政职务的撤销其行政职务,并收回其由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应薪酬待遇;

2.一定期限内(5年以上)直至永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人才项目等;

3.开除或解聘;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关于对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处分文件和解除文件均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科研诚信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建立“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和应用;逐步形成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网报送、实时更新机制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对非涉密学位论文在不影响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在相关网站发布;对非涉密的报奖材料进行网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实施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应当利用学校科研诚信信息记录系统对科研诚信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科研奖励、成果发表、科研人才等各类科研活动和人才项目、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人才评价活动的必备条件,对具有失信信息的主体严格审查,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逐步构建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将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应用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据诚信主体的诚信级别,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对科研过程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委〔202120

 

 

 

关于印发《2d14a3ff62d24b0c94be3fffb30f5fed_th.jpeg沈阳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2d14a3ff62d24b0c94be3fffb30f5fed_th.jpeg沈阳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经党委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1318

 

 

 

 

沈阳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校将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具体履行预防、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职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学校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一般不受理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  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和科研违规行为的;

(二)  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  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  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五条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校学术委员会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可责成学校有关部门或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如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在30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特殊情况的,调查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出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给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科技人员的违规行为: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八)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九)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一)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十二)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四)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五)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主流媒体公开做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暂停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五)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六)开除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五)项或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说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查。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复查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查的,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订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相关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和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学术不端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有懈怠不作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沈师大委〔20184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学术不端和科技活动中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144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1331

 

 

 

 

 

 

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学校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强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符合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全国学科评估填报要求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类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类项目、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级一年期资助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国家级科研项目,应是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牵头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和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者沈阳师范大学作为合作单位申报和立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二级单位”系指校内各个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所。

第二章  任务目标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二级单位的类型、教师职称和学历结构、在研国家级项目等情况,拟定国家级项目立项数指标。

第六条  二级单位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数指标按下列方法计算:

立项数指标=申报数指标×立项比率

1.申报数指标=A+B+C+D)×申报比率-E

A:二、三、四级教授人数

B:35周岁(含)以下青年博士人数

C:非教学型副教授人数

D:具有博士学位35岁以上的非高级职称人数

E:当年在研国家级项目数

其中,理工类和文科类申报比率不低于50%,艺体类申报比率不低于40%;具有公共教学任务的二级单位申报比率不低于30%

2.立项比率:理工类和研究所类立项率按照15%计算;其它类立项率按照10%计算;校级一流学科建设单位的立项比率要按照上浮3%计算。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条  学校每年年底前下达下一年度二级单位国家级项目立项数指标,指标一经下达后自动列入本单位领导班子下一年度考核指标,年度内考核指标不得调整。

第八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精心策划,分解落实,重点组建国家级项目申报团队,明确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骨干成员。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完成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是分解落实指标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科研处每年年底对各二级单位完成当年国家级项目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学校教学单位绩效评价,并在学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国家级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有国家级立项指标单位:

优秀:完成当年国家级项目立项数指标或完成1项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合格:完成当年国家级项目立项数不低于60%或完成国家级项目申报指标数不低于6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完成当年国家级项目立项数低于60%或完成国家级项目申报指标数低于60%,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无国家级立项指标单位:

优秀:获得1项国家级项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合格:完成国家级项目申报指标数不低于6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完成国家级项目申报指标数低于60%,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二级单位,学校给予该二级单位科研基金支持,用于开展国家级科研项目组织论证等方面的学术活动。其中,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牵头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获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获批的其它国家级项目每项资助为1万元。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将由学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管理实施办法》(沈师大校〔2019〕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145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1331

 

 

 

 

 

 

 

 

 

 

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符合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全国学科评估填报要求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类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类项目、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级一年期资助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国家级科研项目,应是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牵头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和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者沈阳师范大学作为合作单位申报和立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二级单位”系指校内各个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国家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收)、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动员、组织和项目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项目预算及其有关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和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完成负有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通过学校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项目申报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科研秘书应及时将有关项目申报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研人员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项目申报选题培训,组织小型学术研讨会,聘请知名专家讲学,进行项目选题指导,提高选题质量。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项目申报过程管理,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申报论证工作方案,并上报科研处备案,工作方案应落实申报论证工作时间、地点、形式和评审专家,组织不少于三轮的申报论证,论证会相关费用报销需经科研处审批。
    (一)校内专家论证。各单位根据教师完成初稿情况,分学科组织校内相关骨干教师对项目申请书进行集中论证,帮助教师完善申请书内容。

(二)校外专家论证。在第一轮论证的基础上,邀请校外专家以通讯或会议的形式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每个项目的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人。论证结束后,教师根据专家反馈意见修改和完善申请书内容。

(三)校外专家审查。在第二轮论证的基础上,邀请校外会评专家以通讯或会议的形式对项目申请书进行最终审查,每个项目的审查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人。审查结束后,教师根据专家反馈意见继续修改和完善申请书内容。

第十五条  科研处要加强对项目申报指导和过程管理,及时与各单位沟通信息,制定工作方案,分步落实到位;各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每名申报教师的进展情况,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各类项目申请书上报以后,科研处和各二级单位以及课题组应积极配合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答辩及后续跟踪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自由申报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通过二级单位进行申报;对于有指标限制的项目,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指标,各二级单位组织推荐,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或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筛选。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不得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而变更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及进度、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规定调整范围的,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二级单位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材料,具体要求按照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应配合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结题流程参照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按申报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二级单位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结项报告等完整的档案资料。科研处按照学校档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后,提交学校档案馆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若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相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其所有权归学校,并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经费预算表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结余经费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2年内用于原课题组科研活动;2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原下达单位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负责提供检查报告,二级单位负责检查报告的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  对于研究进展缓慢的项目,二级单位要进行督促;项目组要撰写工作报告,向科研处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科研处可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和终止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并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因该项目发生的学校科研奖励经费,项目负责人须在两年内(自项目撤销或终止之日起)完成该项目预期成果,否则全额退回科研成果支持经费和因该项目而发生的其它经费。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沈师大校〔2019〕2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146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1331

 

 

 

 

 

 

 

 

 

 

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高学校科技供给能力和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学校实际,现设立“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产业技术研究院是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和人才引进培养等活动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计划实施的目标: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聚集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建立和发展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领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特色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获批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四条  本计划坚持“分步实施、重点推进、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切实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支持以现有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平台为依托,符合“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一带五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需求,重点支持围绕能源与环境、粮食、人工智能、生态环保、教育信息化等产业以及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六条  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方向在本领域具有明显的省内优势和特色,符合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重点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工作;

(二)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对未来3-5年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规划;

(三)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及研究团队,从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人员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团队的专业、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四)有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科研开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五)采取产学研结合方式组建,依托单位联合2家以上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联合共建,共建单位能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或研发经费支持;

(六)在横向课题、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较好基础,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近三年横向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或年度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

2.近三年科研成果直接转化金额不少于200万元或年度转化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依托单位与省内大中型企业围绕某一产业发展方向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经依托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筹)组建申请表》;

(二)《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筹)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联合共建单位签订的联合共建协议;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请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领导小组审议结果,讨论确定支持(筹)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名单,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同时要求依托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学校与依托单位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正式立项建设,并下拨支持经费。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本计划资助期限为三年。每个产业技术研究院资助经费根据实际需求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日常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属于学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助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除按规定用于研发人员奖励外,剩余收益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用于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建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坚持学校主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政产学研联合共建,实行理事会决策、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协同攻关、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本办法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推进学校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产业技术研究院总体规划;

(二)研究制定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研究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则;

(四)批准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调整和撤销;

(五)组织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和考核评估,实施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动态管理和补助奖励;

(六)协调解决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

(七)定期召开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联席会议,共同听取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二级学院)是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二)牵头研究制订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三)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政策等保障;

(四)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理事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聘任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

(五)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根据专家指导委员会建议确定研究院的研发方向、发展目标、内设机构及其变更调整意见,并上报办公室;

(六)配合学校做好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和年报统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共建单位是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共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方式,支持研究院的建设发展。

第二十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应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研究院的总体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院长聘用等重大事项,为研究院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依托单位、共建单位明确到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作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组,加强科研仪器配备,搭建科研实验功能平台,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设立自主研发计划和课题,组织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和重大科技成果产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归属研究院统一管理,参与单位均有共享权和收益分配权。产业技术研究院制定知识产权分配与收益管理办法,依据参与单位和个人投入、智力贡献及其他情况,界定相应的拥有比例和收益。

第二十五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获批筹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与学校签订《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任务合同书》,明确建设期内总体目标和年度具体任务,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受领导小组的授权委托,负责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确定的建设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和验收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建设周期内每年须填写《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到科研处。

第二十九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建设周期结束前,提交《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总结验收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科研处。

第三十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考核施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年度考核优秀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学校将给以适当的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托单位要做出整改计划,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收回剩余建设经费。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标准如下:

年度转化科技成果150万元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500万元,考核结果为优秀。

年度转化科技成果100万元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合计达到800万元低于1500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

年度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合计达到500万元低于800万元,需要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任意1项,考核结果为合格。

(一)年度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不少于30万元;

(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数不少于1项或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周期结束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可直接进入下一轮支持计划;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报经校长办公会决定给予调整或撤销等处置,剩余建设经费全部收回。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师范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沈师大校〔2019〕1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147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1331

 

 

 

 

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科技、社科研究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收)、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承担基层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等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项目预算及其有关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决算。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所需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照预算使用管理相关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科研处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通过校园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公告。

    第九条  对于自由申报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通过基层管理单位进行申报;对于有指标限制的项目,由各基层管理单位组织推荐,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机构、跨行业协作攻关,联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鼓励学术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大力推进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凡申请省、市级科研项目,至少要吸纳3名(含3名)高年级本科生作为课题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研究,提高和促进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素养。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三条  通过其他渠道申报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须到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开题报告、年度进展报告、中期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同时将上述材料副本报送学校科研处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研究内容和时间进度,不可私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不可更换项目组成员。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立项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确保项目进度和研究质量,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层管理单位要监督检查本单位在研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学期末要填写本单位在研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并报送科研处。

    第十九条  科研处每年年底对全校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可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研究进展缓慢的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要向科研处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科研处可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调离学校,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签订《沈阳师范大学离职人员科研项目管理承诺书》,并根据立项部门要求按期完成结题验收,科研经费由课题组临时负责人审批,如项目负责人未能按期结题,学校有权追回项目全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变更后,学校将根据该项目预期成果的完成比例收回因该项目发生的科研配套和科研成果支持费用的余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应按期结题,具体结题要求按照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管理单位及项目组应积极做好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参照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项目主管单位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科研处有权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并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退回,经费不足的由项目负责人补齐;因该项目发生的学校科研配套经费和研成果支持经费,项目负责人须在两年内(自项目撤销或终止之日起)完成该项目预期成果,否则全额退回科研配套经费和科研成果支持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该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成果中出现重大政治问题、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提交虚假原始记录违规套现等严重违反项目经费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永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十八条  经相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在项目结项后负责将科研档案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232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按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2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148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1331

 

 

 

 

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挖掘科学研究的潜力,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层次和水平,对学科建设形成有效支撑,现制定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孵化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和重大招标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大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重点课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具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目标是通过前期孵化,储备一批具有冲击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库,产出一批具有代表性和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每年实施一次。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坚持“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孵化范围主要针对我校研究基础雄厚、研究队伍较强、研究特色鲜明的研究团队和研究人员,每年孵化5项左右。

优先支持申报选题被列入当年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选题指南的申报者;优先支持校级一流学科、二级学科特色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的申报者。

第六条 申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者长期研究的领域,且已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必须有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

3.申报者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博士学位。

4.在研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重大孵化项目的主持人参加申报。申报者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孵化期内不能再次申报重大项目孵化。

5.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近五年在本项目研究领域取得较丰厚的研究成果,对本项目的研究具有直接支撑作用。

第七条 鼓励以沈阳师范大学作为牵头单位跨学科、跨学院和跨地区联合申报;鼓励联合校内外与研究课题相关的专家学者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研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填写拟申报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书,经所在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要求进行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不予提交评审,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专家组。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拟孵化项目名单,重大孵化项目评审标准如下:

1.项目选题属于科学前沿问题,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明确,研究目标具有先进性,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

2.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先进,注重实证研究,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基础,课题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较多的相关研究成果、充分的资料准备与合作精神。

4.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评审结果,将专家组确定的拟立项孵化项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重大孵化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兼报同年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已获批重大孵化项目主持人在孵化期内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在支持之列。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孵化工程资助期限为三年。自然科学类每个孵化项目资助经费为1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个孵化项目资助经费为5万元。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申报者开展项目研究工作,资助经费按6:4比例分两次划拨,即孵化初期划拨60%,孵化中期视工作进展情况划拨余下的40%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属于学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232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九款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孵化项目采取学校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须将批准的重大孵化项目列入学院科研计划,提供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项目的正常进行、按时完成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孵化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研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课题组成员的聘任、资助经费的分配使用。项目主持人要接受学校和学院的监督,资助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和项目主持人签字报销。

第十八条 重大孵化项目实施中期,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评估。中期评估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估专家就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学校根据中期评估意见,做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孵化期结束后,进行项目结项验收,项目主持人须填写《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结项验收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验收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主持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研处批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主持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在孵化期内不得变更、不得调离学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校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重大孵化项目立项后须在一年内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申请书的初稿,孵化期内必须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孵化期结束后,科研处将组织专家对孵化项目进行结项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各标准如下:

优秀标准:项目孵化期内获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立项;

合格标准:项目孵化期内申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并完成第二十五条中所列任务中的3项;

不合格标准:其它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重大孵化项目孵化期内需完成的建设任务包括:

1.项目组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学校认定的高质量刊物上发表与本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项目主持人不少于2篇;

2.项目组以第一完成单位获批与本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省部级重点项目不少于2项,一般项目不少于4项,其中项目主持人重点项目不少于1项;

3.项目组以第一完成单位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与本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不少于5部,其中项目主持人不少于1部;

4.项目组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与本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或被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资政建议不少于5项,其中项目主持人不少于1项;

5.项目组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与本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不少于2项,其中项目主持人不少于1项;

6.项目组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5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验收优秀者直接进入下一轮重大项目孵化工程;验收合格者,可申报下一轮重大项目孵化工程;验收不合格者,不再受理重大项目孵化工程申报,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师范大学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实施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20134)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355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3419     

 

 

 

 

 

 

 

沈阳师范大学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5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对外开展科研服务活动承接的由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政府采购招标科研项目等以合同方式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获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横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是指高校通过开展以上横向科研项目活动,以合同方式约定的,由对方单位或个人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中项目负责人是指学校承担横向项目的教职员工、兼聘人员、学生或其他以学校名义承接横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横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横向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建账、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横向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校领导统一领导下,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职能部门和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横向项目和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横向项目管理,与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及时开展项目研究,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横向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仪器与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审计横向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校内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项目和横向经费的日常管理,并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加强与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联系,为横向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负责人作为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及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洽谈、合同拟定、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及项目结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合同内容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横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合同书》,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学校横向项目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是合同管理、履约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沈阳师范大学公章后方为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沈阳师范大学名义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协商拟定,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报科研处审定后正式签署。凡未经科研处审定对外签订的横向合同或协议,学校一律不予承认。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不认定为横向项目,不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畴,不享受学校有关科研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要明确双方权责,包括项目名称、协议双方、具体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经费数额及拨付方式、签署时间和有效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横向项目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时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保密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九条 为规范项目和合同的管理,横向项目中需要外单位协作的部分工作,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沈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外协合同书》,由科研处审定后签订,并作为原科研合同的关联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承诺确保无违规、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书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研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根据合同条款完成后应及时结项,结项资料由学校科研处归档。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合同完成,可以结项:

(一)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并由委托方签发验收证明;

(二)合同项目通过有关技术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鉴定;

(三)委托方书面认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可签订终止合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横向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约定的预算执行;合同中没有预算约定的,经费支出参照《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绩效支出、协作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遵守国家、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

(一)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设备采购由项目组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自行组织。

(二)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公共交通费(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租车费和用私家车开展科研业务产生的机动车燃油费等可据实报销,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帐经费的5%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用等。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劳务人员、相关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四)绩效支出:指根据科研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核算所需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费用或激励支出。学校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五)协作费:指项目部分研究任务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委托协议或合同书,以及收款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六)管理费: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不收取管理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除外)。

(七)其他费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列支的一些不可预见的费用。其中,可根据项目需要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接待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和到款情况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科研处根据相关科研合同和有关规定向财务处提供横向项目经费划拨通知单。财务处依据科研处提供的横向项目经费划拨通知单安排支出预算、办理报销业务。

第二十八条 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其资产归属;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结题验收后,其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自主使用,未按“包干制”执行的结余经费,可不设额度限制,用于直接经费的支出。鼓励项目团队利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项目研究、绩效奖励、团队建设和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以及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缴纳学费等。

第三十条 终止的横向项目,需在终止合同(协议)中明确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并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同意。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凡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横向项目)参照纵向项目使用(相应等级见《横向项目等级认定表》),并按照《沈阳师范大学高质量创新成果支持办法》予以相应支持。

横向项目等级认定表

类别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国家级一般

项目

国家级青年

项目

国家级

小额资助

项目

省级

重大

重点

项目

省级

一般

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

市级项目

校级

项目

自然科学类

年度单项到账≥30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40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10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12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8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10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4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6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3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5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1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2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6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8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2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4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1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2万元

人文社科类

年度单项到账≥15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20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5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6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4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5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20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3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15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25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5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10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3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4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1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2万元

年度单项到账≥0.5万元或年度累计到账≥1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且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科研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除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技术合同若发生风险赔偿,赔偿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横向科研活动中违反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凡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验收结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其承担的横向项目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权其所在项目组的本校在岗人员,科研处在确认完成经费授权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对擅自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项目负责人,其项目经费一律冻结,并由科研处重新指定项目负责人;离退休后继续承担项目工作的项目负责人不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的可另行申请。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21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遵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165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1415

 

 

 

 

沈阳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重视学术交流工作,鼓励各单位进行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范围包括:

(一)由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区、省、市级学术会议。

(二)小型学术活动。

(三)我校教师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五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定义: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国际上公认并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组织成届次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换届大会,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要求参会专家学者总人数不低于50人,且境外专家学者不低于15人,国别不低于3个。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级学术团体(学会)成届次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换届大会,要求参会专家学者总人数不低于50人,且校外专家学者不低于30人。

(三)地区、省、市级学术会议是指区域性学术团体或已批准备案的省、市级学会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要求专家学者总人数不低于50人,且校外专家学者不低于20人。

(四)小型学术活动是指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召开的学术报告、学术沙龙、研讨会、论坛、讲座和围绕国家级项目建设的论证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五)我校教师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是指我校教师受邀参加的国内或境外举办的与学校科研工作有关的各类学术会议。

第六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具备下面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实事求是,符合国家的各项规章政策。

(二)学术交流活动主题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对我校省、校一流学科发展和重点研究领域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三)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健全。由我校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要有我校专家进入会议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四)学术交流活动经费获取及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五)由我校主办(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区、省、市级学术会议,须有我校学者提交的会议交流学术论文(国际会议不少于2篇,国内会议不少于3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由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区、省、市级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办部门、学术团体的正式批文或委托函,具体实施单位应于头一年1220日前向校科研处提交主办(承办)会议的《沈阳师范大学学术会议申请书》(附件1)。科研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经费预算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予以审批。正式开会前,做报告人员如有变化,需填写《沈阳师范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相关活动登记表》(附件2)或《沈阳师范大学举办自然科学报告会和自然科学学术交流等相关活动登记表》(附件3)重新进行审批。

第九条 经主办单位审核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小型学术会议需填写《沈阳师范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相关活动登记表》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自然科学领域的小型学术会议需填写《沈阳师范大学举办自然科学报告会和自然科学学术交流等相关活动登记表》由学校科研处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国际会议或有境外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还需报请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凡举办学术会议规模超过100人以上,需到校园安全管理处备案;学术会议规模超过200人以上,需通过校园安全管理处到沈阳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要及时进行预告信息发布。学术活动组织单位在开展活动前一周,将《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活动安排表》(附件4)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利用学校网站首页“学术动态”版块、学校科研处网站发布全校学术活动信息;二级单位利用各单位网站、电子屏、宣传栏、微信群、公众号等媒介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除指定参会人员的学术活动外,其它学术活动原则上面向全校师生开放。

第十四条 主办(承办)单位做好会议纪要、图片、声像等材料存档工作,并在会议结束3天内,向科研处提交新闻稿,科研处审定后在校园网发布。

第十五条 参加境外学术会议的教师,填写《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参加境外学术交流申请表》(附件5),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联合审批后方可参加。

第十六条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教师,须凭会议通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批准出国留学或参加国际会议的教师,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或在本学科做1次学术报告。

第四章 意识形态管控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履行意识形态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意识形态管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负责学术交流工作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由我校主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一会一报”的要求,主办(承办)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同时,需与学校签署意识形态责任承诺书,明确会议注意事项,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分析研判。

第二十条 由我校主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承办)单位需在学术交流活动举行15个工作日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报送参会专家学者名单和简介,进行身份核查。其中,国内专家学者报送科研处,国外和境外专家学者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由我校主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凡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公开交流的论文、报告,以及其它会议交流材料,需在学术交流活动举行7个工作日前,经主办(承办)单位初审后,提交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专家进行意识形态专项审查,审查通过的可以公开进行学术交流,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公开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我校教师应邀参加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受邀在大会发言或有提交学术论文等情况,相关交流材料须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审批通过后,教师本人须签署《意识形态责任承诺书》,报学院留存。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凡我校各单位、部门主办(承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全程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对活动举办过程中的不适言论要当场予以制止、纠正,必要时暂停或终止活动举行,并第一时间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我校教师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沈阳师范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沈师大委〔201956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预算设立年度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用于对学术活动支出及资助。其中,重点资助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区、省、市级学术会议5场左右,支持我校外请高端专家学者举办的小型学术活动15场左右。

第二十六条 资助费用只能用于会议期间的特邀专家学者报告费、差旅费、工作餐、住宿及租用场地等费用,并由学校按照规定标准支出。学校鼓励向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申请会议资助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的各类学术活动一律不得擅自举办,报销学术活动相关费用要附审批登记表,否则校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挂靠我校的各级各类学术团体根据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各二级单位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科研考核内容,作为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233)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沈阳师范大学

xxxx年学术会议申请书

 

             

 

                           

                           

所属学科/ 平台                      

                           

  议 负 责 人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处

xxxx xx 月制

 

 

 


     

一、本表仅适用于沈阳师范大学“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申请。

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地填写表内栏目。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可空白;所填栏目不够用时可加附页。

三、“所属学科/平台”:按照校级以上各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研究平台填写。

四、“会议类型”一栏填写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决策咨询论证会、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会议等。

 

 

 

 

 

 

 

 

 

 

 

 

一、信息表

会议名称

 

会议主题

 

会议

类型

 

会议

时间

 

会议地点

 

申报单位

 

所属学院/部门

 

是否

征文

 

会议规模(人)

 

分管领导

 

行政

职务

 

职称

 

申 报

经费(元)

 

会议内容

预期效果

(简写)

 

  议 负 责 人 信 息

 

 

 

 

行政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E-mail

 

QQ号码

 

  议 联 系 人 信 息

 

 

性别

 

行政

职务

 

职称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E-mail

 

QQ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会议策划、执行小组主要成员

姓名

职务

电话

工作单位

承担任务

 

 

 

 

 

 

 

 

 

 

 

 

 

 

 

 

 

 

 

 

 

 

 

 

 

 

 

 

 

 

 

 

 

 

 

 

 

邀 请 嘉 宾(可附页)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称

职务

研究方向

 

 

 

 

 

 

 

 

 

 

 

 

 

 

 

 

 

 

 

 

 

 

 

 

 

 

 

 

 

 

 

 

 

 

 

 

 

 

 

 

 

 

 

 

 

 

 

 

 

 

 

 

 

 

 

 

 

 

 

 

 

 

 

 

 

 

 

 

 

 

 

 

 

 

 

 

 

 

 

 

 

 

 

 

 

 

 

 

 

 

 

 

 

 

 

 

拟 请 报 告 人(可附页)

二、会议设计构想、可行性论证及实施方案

1. 会议设计总体框架、基本思路、构成要素、可行性论证、具体措施、会议内容的特色、创新点、预期效果、社会影响

2. 会议策划、执行小组的人员构成及具体分工 

3. 会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 

4. 会议宣传方式、渠道、媒介

5. 会议经费预算及申报单位配套情况要实事求是的进行合理化分析

 

三、承担本会议的基础条件和优势

1.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承担该学术会议的基础条件和优势(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学科带头人、工作团队、人员、时间等情况);

 


     四、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

  章:

 

                

五、职能部门意见

国际会议需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

 

 

 

 

 

 

 

 

            负责人:

 

  章: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会议需党委宣传部审批,自然科学领域学术会议需科研处审批。

 

 

 

 

 

 

负责人:

 

  章:

 

         

六、学校审核意见

 

 

 

 

 

                   

                            审批人签字:

 

      章:

 

                  

 

 

附件2

沈阳师范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

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相关活动登记表

主办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报告题目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范围及人数

 

主持人

 

报告主要

内容

300字)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职称

 

职务

 

研究方向

 

工作单位

 

学术及

其他背景

情况

 

主办、承办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意识形态把控意见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学校审批

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公章):

                        审批人签字:

                            

备注

主办、承办单位将报告会、研讨会及讲座、论坛的文字或录音记录、报告人PPT等材料刻录光盘留存、备案。此表一式五份,主办单位,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涉外论坛)、校园安全与管理处等审批单位各一份。














A4纸双面打印

附件3

沈阳师范大学举办自然科学报告会

和自然科学学术交流等相关活动登记表

主办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报告题目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范围及人数

 

主持人

 

报告主要

内容

300字)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职称

 

职务

 

研究方向

 

工作单位

 

学术及

其他背景

情况

 

主办、承办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意识形态把控意见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学校审批

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公章):

                        审批人签字:

                            

备注

主办、承办单位将报告会、研讨会及讲座、论坛的文字或录音记录、报告人PPT等材料刻录光盘留存、备案。此表一式四份,主办单位,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涉外论坛)、校园安全与管理处等审批单位各一份。














A4纸双面打印


附件4

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活动安排表

上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负责人

报告题目

主讲人

时间

地点

是否指定参会人员

1

 

 

 

 

 

 

 

 

2

 

 

 

 

 

...

 

 

 

 

 

 

 

 

 

 

 

 

 

 

 

 

 

另附:主讲人介绍:姓名、职称、学历、职务、社会兼职、主要业绩、成就等。

说明:1.如无“承办单位”,只填“主办单位”;

2.如有多个报告题目,请按时间顺序分别填写。

3.如组织单位指定参会人员,在“是否指定参会人员”一栏填“是”,如可全校师生参加填“否”


附件5

 

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参加境外学术交流申请表

 

申 请 人 基 础 信 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称

 

政治面貌

 

学历

 

手机

 

工作单位

 

职务

 

社会兼职

 

 

 

会议名称(中文)

 

会议名称(英文)

 

会议时间

格式范例:190120-190125

会议地点(中文)

 

(英文)

 

交流方式

内容参见“填报说明”第1

会议主办方

组织或单位名称(中文):

组织或单位名称(英文):

会议承办方

组织或单位名称(中文):

组织或单位名称(英文):

大会主席

(如有多个写其中一个)

姓名(英文):                           国籍:

工作单位:                              职务:

邀请人

姓名(英文):                           国籍:

工作单位:                              职务:

大会宣读

论文题目

中文:

 

 

英文:

 

 

交流活动预算

(单位:人民币)

(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资料费及其他预期发生费用的详细预算)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职能部门意见

 

 

            科研处负责人:

                                (盖章):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

                                (盖章):

                                    

                                               

 

 

           财务处负责人:

                               (盖章):

                                    

                                               

说明:1.交流方式:做主旨报告、特邀报告、分会主席;做口头报告且论文以会议论文集、专题论文集或其他形式发表;做口头报告。2.此表A4纸双面打印


 

 

 

 

 

 

 

 

 

沈师大校〔202043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58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园是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整合创新资源、提供科技创业集成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培育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科技园采取“以大学为依托,以产权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化运作”的方式,将学校的人才、科技、信息等综合智力优势与社会资源相结合,以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培育基地、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基地、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基地作为目标开展工作。

 第四条 沈阳师范大学校内人才、仪器设施、科技信息等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科技园内企业开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建设、管理决策和协调,具体工作职责包括:确定科技园的建设规划和发展方向,提出促进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措施,协调园区与校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对园区建设和运行中需要学校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工作处、资产公司、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化工学院、粮食学院、软件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处理科技园管委会的日常事务,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大学科技园建设等。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负责主持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沈阳师范大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科技园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全面负责大学科技园的园区规划、建设、经营与管理,依托学校的科技、人才优势,整合政府、社会有效资源,积极构建投融资体系,搭建包括财务、法律、专利、资产评估、标准化认证等中介服务平台,致力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企业的孵化,促进政产学研合作,为创业企业的运作、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资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事务部、产业发展部、企业孵化部、创业训练部等管理和服务部门。

第三章  科技人员创业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全职或兼职带科研成果进入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九条 科技人员在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创业期间取得的以本人创办的企业(本人占股超过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取得的专利、纵向项目以及论文等科研成果和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以上企业必须注册并实际运营在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内。

第十条 学校科技人员入园创建企业,经资产公司审定,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学校科技人员在科技园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学生创业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结合所学专业和有关课题,到科技园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在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活动,可计为社会实践即创新学分,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资产公司审定,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园创业期间,在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对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转化前须与学校签署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转化期限、价格确定方式(转化价格)和收益分享等。

第十四条  若申请使用的成果完成人为教师,经全体完成人书面同意,可申请允许本人创办的企业(本人占股超过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3年内免费使用。免费使用期满后,其本人创办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以上企业必须注册并实际运营在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内。

第十五条  若使用实施的成果完成人为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经全体完成人书面同意后,在就读期间或毕业一年内创业,可申请允许本人创办的企业(本人占股超过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3年内免费使用。免费使用期满后,其本人创办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以上企业必须注册并实际运营在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创业和入驻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进入科技园,入驻企业应逐步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向资产公司提出入驻申请的,经资产公司审核同意,签订入驻协议,可享受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大学科技园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有关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科技园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入驻企业,取消其入驻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名单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名单

一、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任:郝德永

副主任:刘  许金龙

  员:刘天华李国德耿家娜  李春阁 

杨柏东邓玉福  肖志刚王学颖

二、沈阳师范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任:李国德    

副主任:郑志国

 

 

 

 

 

 

 

 

 

 

 

 

 

 

 

 

 

 

 

 

 

 

 

 

 

 

 

 

 

 

 

 

 

 

 

 

 

 

 

 

 

 

 

 

沈师大校〔202354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技类学术期刊分类遴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类学术期刊分类遴选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3419     

 

 

 

 

 

沈阳师范大学

科技类学术期刊分类遴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破除论文“SCI至上”,建立导向明确的科学评价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提升我校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关键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支撑高质量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技类期刊遴选范围为:科技部认定的“高质量论文”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285种期刊)、《科学引文索引》、《工程引文索引》(JA)

第三条  学校科技类期刊的遴选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期刊分类标准

第四条  根据学校学科布局,科技类学术期刊包括理学、工学等两个学科门类,具体分为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生态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学)等9个学科研究领域。

第五条  学校科技类学术期刊分为顶级期刊、卓越期刊、高水平期刊。

(一)顶级期刊:NatureScienceCell

(二)卓越期刊:PNAS、顶级期刊子刊

(三)高水平期刊分为四类,即A+AB+B类。

第六条  高水平期刊遴选标准

A+类期刊遴选标准:按照学术期刊在对应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和对学科的贡献程度,从《科学引文索引》前5%的期刊和《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中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中进行遴选,原则上每个学科遴选A+类期刊不超过3种期刊。在《中国科学》(含英文版)上发表的论文,认定为A+类期刊论文。

A类期刊遴选标准:按照学术期刊在对应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和对学科的贡献程度,从《科学引文索引》前20%的期刊和《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中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中进行遴选,原则上每个学科遴选A类期刊不超过10种期刊。

B+类期刊遴选标准:按照学术期刊在对应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和对学科的贡献程度,从《科学引文索引》前50%的期刊、《工程引文索引》(JA)和《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中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梯队期刊”中进行遴选,原则上每个学科遴选B+类期刊不超过20种期刊。

B类期刊遴选标准:按照学术期刊在对应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和对学科的贡献程度,从《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工程引文索引》(JA)和《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期刊进行遴选,原则上每个学科遴选B类期刊不超过50种期刊。

第三章  期刊的遴选办法

第七条  各学科研究领域依托单位召开教授委员会,或召集同一学科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教师座谈会,根据上述期刊分类标准,充分酝酿遴选本学科领域A+AB+B类等。期刊遴选要求兼顾到各二级学科的平衡。

第八条  各学科研究领域遴选确定的A+AB+B类等,经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并在校内公示。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期刊分类目录》(沈师大校202010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0102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期刊分类目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期刊分类目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713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期刊分类目录

1.数学A+类(2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Applied Mathematics and Computation

2

国内

计算数学(英文版)

数学A类(1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Applied   Mathematics Letters

2

国际

Journal of Computation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

3

国际

Computers and Mathematics with Applications

4

国际

Information sciences

5

国内

Journal of Systems Science and Complexity

6

国际

Journal of   Fixed Point Theory and Applications

7

国际

Communications in Theoretical Physics

8

国际

Journal of Approximation Theory

9

国际

Physics Letters A

10

国内

统计理论及其应用

数学B类(3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Neural   Computing &Applications

2

国际

Nonlinear Dynamics

3

国际

Applied Mathematical Modelling

4

国际

Mathematical Methods in the Applied   Sciences

5

国际

Journal of combinatorial optimization

6

国际

Annali di Matematica Pura ed Applicata

7

国际

Mathematics

8

国际

Mediterranean Journal of Mathematics

9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Research

10

国际

Statistica Sinica

11

国际

Computers & Operations Research

12

国际

Statistical Papers

13

国际

Engineering optimization

14

国际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Control

15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tomation &   Computing

16

国际

Journal of Nonlinear and Convex Analysis

17

国际

Fixed Point Theory

18

国际

Asian Journal of Control

19

国际

Miskolc Mathematical Notes

20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onlinear Sciences   and Numerical Simulation

21

国际

Journal of Statistical Computation and   Simulation

22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ve   Computing, Information and Control

23

国际

MACHINE VISION AND APPLICATIONS

24

国际

Wave Motion

25

国际

Innovative Computing  Information & Control Express Letters

26

国际

The Visual Computer

27

国际

Journal of Function spaces

28

国内

数学物理学报(英文版)

29

国内

电网技术

30

国内

高校应用数学学报B辑(英文版)

 

2.物理学A+2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Physical Review Letters

2

国内

中国物理C

物理学A1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Physical Review A, B, CD

2

国际

European Physical Journal C

3

国际

Scripta    Materialia

4

国际

Applied Physics Letters

5

国际

Frontiers of Physics

6

国际

Nuclear Physics AB

7

国际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AB

8

国内

物理学报

9

国内

理论物理通讯

10

国内

金属学报

物理学B3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Ceramics International

2

国际

European Physical Journal A

3

国际

PHYSICS LETTERS B

4

国际

physical review e

5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IO-INSPIRED   COMPUTATION

6

国际

Journal of Statistical Mechanics: Theory   and Experiment

7

国际

Optics Communications

8

国际

EUROPEAN PHYSICAL JOURNAL PLUS

9

国际

COMPUTATIONAL MATERIALS SCIENCE

10

国际

APPLIED PHYSICS B-LASERS AND OPTICS

11

国际

Journal of Chemical Physics

12

国际

Journal of Physics: Condensed Matter

13

国际

Journal of Physics D: Applied Physics

14

国际

PHYSICA SCRIPTA

15

国际

Journal of Biomedical Optics

16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chine Learning   and Computing

17

国内

Journal of Applied Physics

18

国际

Optik

19

国际

Instrument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20

国际

Modern Physics Letters A

21

国际

crystals

22

国际

Solid State Communications

23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oretical Physics

24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mage and Data   Fusion

25

国际

General Relativity and Gravitation

26

国内

计算材料学

27

国内

中国物理快报(英文版)

28

国内

中国物理B

29

国内

无线电

30

国内

电子测量与仪器学报

 

3.生物学A+2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Plant and Soil

2

国内

Zoological Research动物学研究(英文版)

生物学A11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Asian Herpetological Research

2

国际

Environmental and Experimental Botany

3

国际

Applied microbiology and biotechnology

4

国际

ZOOLOGICAL JOURNAL OF THE LINNEAN SOCIETY

5

国际

ANNALS OF APPLIED BIOLOGY

6

国际

plant physiology and biochemistry

7

国际

Microbial Ecology

8

国内

农业科学学报(英文)

9

国内

植物学报(英文版)

10

国内

中国农业科学

11

国内

生物技术通报

生物学B3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Cell reports

2

国际

Rice

3

国际

Plant Growth Regulation

4

国际

Protoplasma

5

国际

Planta

6

国际

Scientia Horticluturae

7

国际

African Invertebrates

8

国际

Biologia plantarum

9

国际

Annal of microbiology

10

国际

Journal of    Plant  Growth  Regulation

11

国际

Bull  Environ Contam Toxicol

12

国际

Acta physiologiae plantarum

13

国际

ZooKeys

14

国际

Zootaxa

15

国际

Russian Journal of Hepertology

16

国际

Biodiversity Data Journal

17

国际

Journal of Natural History

18

国际

European Journal of Taxonomy

19

国际

The Raffles Bulletin of Zoology

20

国际

PAN-PACIFIC ENTOMOLOGIST

21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lant  sciences

22

国际

Applied E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23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griculture  & Biology

24

国际

Folia Microbiologia

25

国际

Current Microbiology

26

国内

作物学报

27

国内

园艺学报

28

国内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29

国内

植物分类学报

30

国内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4.生态学A+2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Global Ecology and Biology

2

国内

Intergrative Zoology 整合动物学

生态学A1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Bioresource Technology

2

国际

Soil Biology and Biochemistry

3

国际

Ecotoxi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Safety

4

国际

Molecular Phylogenetics and Evolution

5

国际

Ecological indicators

6

国际

Ecology and Evolution

7

国际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hisiology B

8

国际

Behavioural Ecology

9

国内

生态学报

10

国内

植物生态学报

生态学B3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Separation and purtification technology

2

国际

Applied Soil and Ecology

3

国际

Pedosphere

4

国际

Biocontrol

5

国际

Zoological Research

6

国际

Journal of Soils and Sediments

7

国际

Journal of chemical ecology

8

国际

Journal of Zoological Systematics and Evolutionary   Research

9

国际

Journal of Evolutionary Biology

10

国际

BMC Evolutionary Biology

11

国际

Systematics and Biodiversity

12

国际

Basicand applied ecology

13

国际

Biodiversity and Conservation

14

国际

Biology Letters

15

国际

Royal Society Open Science

16

国际

Behavioural    Ecology and Sociobiology

17

国际

Ecological Engineering

18

国际

Soil sci Plant Nutrition

19

国际

JOURNAL OF THERMAL BIOLOGY

20

国际

Behaviour

21

国际

PHYSIOLOGICAL AND BIOCHEMICAL ZOOLOGY

22

国际

Wa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3

国际

Water Environment Research

24

国际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25

国际

JPlant Growth Regul

26

国内

动物学报

27

国内

水稻科学

28

国内

绿色能源与环境(英文)

29

国内

森林生态系统(英文)

30

国内

生物工程学报

 

5.化学工程与技术A+2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Angewandte Chemie International Edition

2

国内

催化学报

化学工程与技术A11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Journal of Catalysis

2

国际

AIChE Journal

3

国际

ACS Catalysis

4

国际

Applied Catalysis B: Environmental

5

国际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6

国际

Corrosion Science

7

国际

Chemical Engineering Journal

8

国内

纳米研究(英文版)

9

国内

石油科学(英文版)

10

国内

化工学报

11

国内

稀土学报(英文版)

化学工程与技术B3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

2

国际

Small

3

国际

Nanoscale

4

国际

Acta Materialia

5

国际

ACS Sustainable Chemistry & Engineering

6

国际

Renewable Energy

7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ydrogen Energy

8

国际

Journal of Colloid and Interface Science

9

国际

Applied Surface Science

10

国际

Industrial & Engineering Chemistry Research

11

国际

Catalysis Science & Technology

12

国际

Catalysis Today

13

国际

Microporous and Mesoporous Materials

14

国际

Molecular Catalysis

15

国际

Chemical Engineering Science

16

国际

Applied Catalysis A: General

17

国际

ChemCatChem

18

国际

Crystal Growth & Design

19

国际

Journal of Organic Chemistry

20

国际

Chemosphere

21

国际

Analyst

22

国际

Analytica Chimica Acta

23

国际

Polymer Chemistry

24

国际

Bioelectrochemistry

25

国际

Catalysis Communications

26

国际

Materials Chemistry and Physics

27

国际

Scientific   Reports

28

国际

Environmental Chemistry

29

国际

Journal of Analytical Atomic Spectrometry

30

国际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

 

6.化学A+2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2

国内

能源化学(英文)

化学A1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Chemical Communications

2

国际

Journal of Materials Chemistry A

3

国际

Green Chemistry

4

国际

Analytical Chemistry

5

国际

ACS Applied Materials & Interfaces

6

国际

Chemical Science

7

国内

化学学报

8

国内

中国化学

9

国内

高等学校化学学报

10

国内

无机材料学学报(英文)

 

化学B3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Organic Chemistry Frontiers

2

国际

Organic Letters

3

国际

Advanced Synthesis & Catalysis

4

国际

Chemistry-A European Journal

5

国际

Journal of Chemical Theory and Computation

6

国际

The Journal of Physical Chemistry C

7

国际

Frontiers   in Chemistry

8

国际

Atmosphere Environment

9

国际

Dalton Transactions

10

国际

Chemistry-An Asian Journal

11

国际

Journal of   Materials Chemistry B

12

国际

Energy & Fuels

13

国际

Materials Letters

14

国际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Mass   Spectrometry

15

国际

Journal of Mass Spectrometry

16

国际

ChemPlusChem

17

国际

Journal of Solid State Chemistry

18

国际

European Journal of Organic Chemistry

19

国际

Inorganica Chimica Acta

20

国际

European Journal of Inorganic Chemistry

21

国际

Journal of Computational Chemistry

22

国际

Journal of Physical Chemistry A

23

国际

New Journal of Chemistry

24

国际

Catalysis Letters

25

国际

Analytical Letters

26

国际

ChemistrySelect

27

国际

Spectroscopy and Spectral Analysis

28

国际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Chemistry

29

国际

Chemical Physics Letters

30

国际

Journal of Chemical Education

 

7.食品科学与工程A+2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Chemistry

2

国际

Food Chemistry

 

食品科学与工程A1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Comprehensive Reviews in Food Science and   Food Safety

2

国际

Critical Reviews in Food Science and   Nutrition

3

国际

Trends in food science & technology

4

国际

Carbohydrate Polymers

5

国际

Food Hydrocolloids

6

国际

LWT-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

国际

Food Research International

8

国内

食品科学

9

国内

农业工程学报

10

国内

食品科学与人类健康

食品科学与工程B3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Postharvest Biology and Technology

2              

国际

Molecular Nutrition & Food Research

3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iological   Macromolecules

4              

国际

Food Microbiology

5              

国际

Food Control

6              

国际

Journal of The Science of Food and Agriculture

7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Food Microbiology

8              

国际

Food and Chemical Toxicology

9              

国际

Nutrition

10        

国际

Food Quality and Preference

11        

国际

Food Packaging and Shelf Life

12        

国际

Journal of   Food Engineering

13        

国际

Journal of Functional Foods

14        

国际

Innovative Food Science & Emerging   Technologies

15        

国际

Journal of Dairy Science

16        

国际

Food Analytical Methods

17        

国际

Food & Nutrition Research

18        

国际

Animal Fe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        

国际

Journal of Food Composition and Analysis

20        

国际

Food and Bioprocess Technology

21        

国际

Food Security

22        

国际

Journal of Cereal Science

23        

国际

Journal of Bioscience and Bioengineering

24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Food Sciences and   Nutrition

25        

国际

Biotechnology Process

26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7        

国际

European Journal of Lipi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8        

国际

Starch-Strake

29        

国际

European Food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30        

国际

Animal production science

 

8.计算机科学与技术A+2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Proceedings of the IEEE

2

国际

IEEE Transactions on Computers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A1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IEEE/ACM Transactions on Networking

2

国际

IEEE Transactions on Dependable and Secure   Computing

3

国际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4

国际

ACM Transactions on Graphics

5

国际

IEEE Transactions on Software Engineering

6

国际

ACM Transactions on Software Engineering   and Methodology

7

国际

Journal of the ACM

8

国际

ACM Transactions on Computer Systems

9

国内

计算机学报

10

国内

计算机科学前沿(英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B6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ACM Transactions on Computer-Human   Interaction

2

国际

ACM Transactions on Database Systems

3

国际

Journal of Internet Technology

4

国际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istributed Sensor   Networks

5

国际

Journal of Healthcare Engineering

6

国内

中国通信(英文版)

 

9.管理科学与工程A+2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

国际

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 (Information   Systems)

管理科学与工程A1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

国际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3

国际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

4

国际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5

国际

Journal of Finance

6

国际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7

国际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8

国际

Journal of Marketing

9

国际

MIS Quarterly

10

国内

管理科学学报

管理科学与工程B30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2

国际

Marketing Science

3

国际

Management Science

4

国际

Manufacturing & Service Operations   Management

5

国际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6

国内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7

国内

管理世界

8

国内

中国管理科学

9

国内

系统工程学报

10

国内

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

11

国内

管理工程学报

12

国内

预测

13

国内

中国软科学

14

国内

金融研究

15

国内

会计研究

16

国内

管理评论

17

国内

南开管理评论

18

国内

情报学报

19

国内

公共管理学报

20

国内

管理科学

21

国内

运筹与管理

22

国内

科学学研究

23

国内

中国工业研究

24

国内

管理学报

25

国内

工业工程与管理

26

国内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7

国内

研究与发展管理

28

国内

数理统计与管理

29

国内

宏观经济管理

30

国内

系统工程

 

 

 

10.综合性期刊

A+类(4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Science Bulletin(科学通报,英文版)

2

国内

中国科学(英文版)

3

国际

材料科学技术(英文版)

4

国内

Geoscience Frontiers(地学前缘 英文版)

A类(19本)

序号

国内/国际刊

期刊名

1

国际

Gondwana Research

2

国际

Geology

3

国际

National Science Review

4

国际

Journal of Alloys and Compounds

5

国际

Journal of materials science

6

国际

IEEE Access

7

国际

Palaeo3(Palaeogeography,Palaeoclimatology, Palaeoecology)

8

国内

自动化学报(英文版)

9

国内

古地理学报(英文版)

10

国内

中国有色金属学报(英文版)

11

国内

作物学报(英文版)

12

国内

环境科学与工程前沿(英文)

13

国内

Acta Geologica Sinica(地质学报英文版)

14

国内

控制与决策

15

国内

高等学校计算数学学报(英文版)

16

国内

生物多样性

17

国内

环境科学

18

国内

通信学报

19

国内

仪器仪表学报

 

 

 

B类(27本)

序号

国内/国际期刊

期刊名

1

国际

Proceedings of Royal Society B

2

国际

Palaeontology (英国)

3

国际

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

4

国际

Cretaceous Research

5

国际

Journal of Verterbrate Palaeontology

6

国际

American Journal of Botany

7

国际

Journal of Systematic Palaeontology

8

国际

BMC Evolution

9

国际

Journal of Palaeontology(俄罗斯)

10

国际

Review of Palaeobotanty and Palynology

11

国际

Palaios

12

国际

Modern Physics Letters B

13

国内

地球科学学刊

14

国内

古地理学报 (中文版)

15

国内

地球科学(英文版)

16

国内

地质学报(中文版)

17

国内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

18

国内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英文版)

19

国内

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

国内

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1

国内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22

国内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3

国内

天津大学学报(英文版)

24

国内

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

25

国内

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英文版)

26

国内

信息与电子工程前沿(英文)

27

国内

国际自动化与计算杂志

 

 

 

 

 

 

 

 

 

 

 

 

 

 

 

 

 

 

 

 

 

 

 

 

 

 

 

 

 

 

 

 

 

 

 

沈师大校〔2020133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持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911

 

 

 

 

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建设学校创新团队,培育扶持一批优秀科研创新群体,提升我校科研创新能力,推动辽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振兴提供支撑,现设立“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实施的目标:面向理论创新,面向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产生重大创新成果,培育国家自然基金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

第三条 本计划重点培育的创新团队是在共同研究目标下,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组成的、通过分工合作,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科学研究群体。

第四条 本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择优扶持,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支持范围限于我校现有硕士授权一级学科或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为依托的创新团队,资助规模为每年2-4个。

优先支持具有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能够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产生重大创新成果,具备冲击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的校级一流学科和重点研究领域的创新团队。

第六条 本计划支持的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团队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要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领域或科研前沿热点问题研究的需要。

(二)创新团队要有杰出的带头人。带头人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科研平台(基地)负责人或科研骨干,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我省高校同行中应具有明显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四)创新团队人数一般应在8-12人,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

第七条 鼓励校内有关单位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围绕同一技术领域或研发方向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团队。

第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不得同时兼报校内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已获得校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在资助期内或验收不合格的团队不在支持之列。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科研处每年3月发布申报通知,创新团队依托单位依据申报条件召开教授委员会论证组建创新团队的可行性,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申报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佐证材料。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提交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创新团队名单。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讨论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名单,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创新团队名单,批准建设。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计划资助期限为三年。自然科学类每个创新团队资助经费3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个团队资助经费15万元,经费以科研项目形式按6:4比例分两次划拨。

第十四条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232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九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属于学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获资助团队将作为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的有效候选团队,并根据其团队整体科研业绩,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获立项建设的团队带头人在资助期内每年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减半,科研业绩按团队建设目标的合同书执行。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获资助团队与学校签订《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任务书》,明确资助期内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第十九条 获资助团队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依托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231日前向科研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获资助团队在资助期结束前,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团队带头人是创新团队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把握团队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负责分解和落实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任务,负责创新团队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团队资助经费使用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和团队带头人共同审批,按学校立项的科目管理和使用,团队建设经费不可列支办公费、平台基础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团队带头人和团队骨干成员在资助期间不得调离学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团队成员,由学校视情况中止或撤销团队资助,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团队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团队建设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 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优秀标准:团队在资助期内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或教育部创新团队或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同时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合格标准:团队在资助期内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或教育部创新团队或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或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其它为不合格。

(一)依托科技平台成为国家级科研平台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或依托学科成为省高校一流学科。

(二)获批国家级项目不少于5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

(三)团队获批各级各类科研经费总额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0万元。

(四)发表高质量论文不少于20篇,其中学校认定的A类(及以上)论文不少于5篇。

(五)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出版社(《中国高被引图书年报(2016版)》)出版学术专著不少于3部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

(六)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政府奖),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项;或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或被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采纳的资政报告不少于3项。

第二十六条 资助期结束后,科研处组织专家对获资助团队在资助期间内取得的科研业绩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优秀团队可直接进入新一轮本计划;验收合格团队,可申请新一轮本计划;验收不合格团队,不允许再申请本计划,资助剩余经费全额收回。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沈师大校〔20192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0135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911

 

 

 

 

沈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实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学校的发明创造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专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师生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和专利转让,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五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执行与目前所从事业务对应的其他工作任务中产生的专利;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学校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四)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利。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置。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国内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申请发明创造专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专利权的归属与权益。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学校与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有关事务。

    第九条 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利发明人填写《沈阳师范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由专利发明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科研处审核备案;

   (二)为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的创新性、应用性和技术成熟度等方面;

(三)专利申请评估通过后,拟申请专利的发明人需向学校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并在专利代理人指导下,完善相关申报材料;

(四)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下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由科研处通知专利发明人并存档;

   (五)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在递交文件时如有提前公开请求,自申请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时没有提前公开请求的18个月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发明人需配合专利代理机构完成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的审查意见答辩。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报授权后,专利发明人需将专利证书复印件交科研处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国际专利的,由专利发明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费用

(一)经评估确认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和发明人共同承担专利费用。学校承担申请费用的84%,发明人承担申请费用的16%;发明专利授权后,学校承担第1-3年年费。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的16%,其余费用由各申请单位均摊;专利授权后,学校不承担第1-3年年费;

(二)未在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前评估或评估未通过,学校不承担相关申请费和年费;

(三)发明专利授权后第4年及以后的年费由专利发明人自行承担;不继续承担年费的,视为专利发明人放弃所有权益;

(四)学校教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请发明专利的相关费用

(一)我校在籍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二)我校在籍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评估后,由学校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统一集中办理,由学校承担专利费用;

(三)学校每年受理学生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总量不超过100项。

第四章  专利实施与转让

第十四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使用、转让、实施等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实施。学校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专利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需要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授权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门中介机构推广专利技术,专利发明人应积极协助学校组织推广实施专利技术。专利转让的收益分配按照国家、本省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利发明人实施专利转让需填写《沈阳师范大学专利转让合同书》,并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

第十七条 发明人承担部分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再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专利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可按《沈阳师范大学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出现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二)在信息公开前,擅自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修订)(沈师大校发〔20171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0149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926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科研队伍建设规范科研助理人员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和《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科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助理岗位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按照科研助理服务对象类型,科研助理可分为平台类科研助理和项目类科研助理。平台类科研助理是指服务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平台的科研助理人员;项目类科研助理是指服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基金委-辽宁省政府联合基金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兴辽英才计划团队项目的科研助理人员。

第四条科研助理岗位按照“因需聘任、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用工和管理,科研助理属于沈阳师范大学编外临时用工人员。学校鼓励承担项目经费较少的课题组可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课题组按需设置科研助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流程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科研平台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与科研平台或项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科研助理人员岗位,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助理人员岗位申请表》(附件2),科研处核定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第六条人事处与科研处分别在人事处网站、科研处网站发布科研助理岗位招聘公告。

第七条科研助理岗位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能全身心投入所聘岗位工作;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备所聘科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科研能力(具体条件由项目组自行掌握)。

4.科研助理应聘人员为本科及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年龄须满18周岁。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科研助理招聘公告要求的相关材料递交相关平台或项目负责人,由各平台或项目负责人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确定最终聘任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任本校毕业生。

第九条  科研助理确定聘用后,科研平台或项目负责人依据《沈阳师范大学编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被聘任人签订合同,明确聘期、承担的科研任务及相关工作职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科研助理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以完成某项科研任务为期限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科研项目执行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三章 薪酬管理和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科研助理实行协议工资,薪酬标准由平台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任务、资历能力等因素,参照但不得超过沈阳市场或学校同类岗位待遇标准,与科研助理在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按月发放,其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平台类科研助理薪酬由平台所在单位承担;项目类科研助理薪酬由项目经费承担,可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或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科研处负责科研助理岗位设置的核定,监督科研助理管理办法的执行;人事处负责审核科研助理的岗位设置和计划、合同签订、薪酬待遇等,发布招聘信息,提供相关政策咨询;财务处负责科研助理的工资发放工作;各二级学院是科研助理的具体管理部,负责指导科研平台和项目主持人做好岗位设置、薪酬待遇协商和合同签订等工作;相关平台或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助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科研助理的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薪酬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科研助理在聘用平台或项目负责人及指定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工作,由聘用平台或项目负责人按学期进行工作考核,填写考评表。聘任期满,科研助理须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明确工作中完成的工作项目、内容以及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成果等,由聘用平台或项目负责人考核并给出具体鉴定。

第十五条平台或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科研助理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情况,即时变更、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并提交书面形式的相关意见提交科研处和人事处。如科研助理有异议,由科研处、人事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及相关二级学院组成仲裁组,依据客观事实给予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要求

2.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助理人员岗位申请表

 

 

 

 

 

 

 

附件1

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要求

 

序号

科研助理

类型

具体平台和项目名称

科研助理数

(最少人数)

1

平台类

省新型研发机构

2

2

平台类

省科技厅批建运行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1

3

平台类

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

4

平台类

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

1

5

平台类

省级及以上孵化器

1

6

项目类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3

7

项目类

省科技重大专项

3

8

项目类

国家基金委-辽宁省政府联合基金项目

2

9

项目类

技助力经济重点专项

2

10

项目类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

2

11

项目类

重点研发计划

2

12

项目类

兴辽英才计划团队项目

2

 

 

 

 

 

 

附件2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助理人员岗位申请表

 

平台或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需求助理人数

 

岗位申请理由

 

岗位要求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所在单位(公章)

  

科研处意见:

(公章)

                                          月 曰

人事处意见:

                                          (公章)

                                        月 曰

 

 

 

 

 

 

 

 

 

沈师大校〔2020150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926

 

 

 

 

 

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泄密、防灾害等事故的安全预防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实验室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科研、安全保卫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校园安全与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工作处、实验教学中心、各相关单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安排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以及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科研处,分别负责学校教学类实验室和科研类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完善全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源、病源微生物等实验室的重点监管工作并建立实验室安全危险源清单;组织由相关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实验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建立完整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做好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要做好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教务处负责做好教学类实验室安全、检查、评估及管理工作;科研处负责做好科研类实验室安全检查、评估及管理工作;校园安全与管理处负责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消防通道管理、危险品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管理等工作;后勤工作处负责做好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建筑物消防、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建设经费的计划及报销工作;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主要危险品监管、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成立本部门实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任组长。本部门实验室安全领导主要职责为:

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每个实验室的负责人是该实验室日常管理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台帐(试剂药品、剧毒品、辐射源、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使用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负责实验室内务整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档案完整。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凡在本单位进行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需根据本部门管理的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化学、生物、辐射等危险级别高的实验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沈阳师范大学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和《沈阳师范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具体细则详见《沈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沈阳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及实验楼内的办公场所不得使用加热器、电炉等电器取暖、烧水、做饭。

第十七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学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安全防护管理。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学院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危险等级等信息标牌放置在实验室外醒目位置;各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和科研处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务处和科研处协同学校保卫部门和后勤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领导小组要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领导小组认为达不到实验室安全条件的实验室,一经认定,实验室必须立即关停,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教学、科研实验。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郝德永

副组长:韩国海、刘 

  员:刘天华、李国德、刘  冰、李春阁、王  博、

杨柏东、邓玉福、杨  明、赵  震、王学颖、

肖志刚、周传生、李  文、但  菲、毛金凤

晋贵堂、周  莹、田  宁、景 

办公室主任:

刘天华(负责教学类实验室安全)

        李国德(负责科研类实验室安全)

 

 

 

 

 

 

 

 

 

 

 

 

 

 

 

 

沈师大校〔2020151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926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学科建设、进行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建设,充分整合并优化科研资源,促进科研团队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国家、省部、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可分为四类

(一)重点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等机构;

(二)校级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校批准成立的以科研为中心的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等机构;

(三)院级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内设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

(四)共建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地方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共建、联办、协办的实验室、研究院、研究基地等机构。

第三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突出特点的原则。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以培育成为国家、省部、市级科研平台为建设目标;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各类科研机构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和项目洽谈,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聘书等),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如需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公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作为科研机构的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指导科研机构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并对科研机构日常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协调解决学校科研机构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人才聘用、资金管理、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科研机构的设立申请,组织开展科研机构的考核工作,对科研机构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二级单位是科研机构的具体建设单位,负责科研机构的组织申请、规划建设、安全开放、考核评估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会是科研机构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论证科研机构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审议科研机构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科研机构是各类科研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保证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学术队伍;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社会重大需求,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紧密联合相关学科和二级单位,与相关学科和二级单位在资源、人才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内部运行机制建设,压实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完备的科研成果、设备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档案,及时向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科研机构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实验条件,促进科研平台的发展。

第十条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管理科研机构日常运行事务,组织科研机构团队申报科研项目,依托科研机构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科研机构考核材料。

第十一条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由科研机构负责人从校内外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原则上不脱离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关系。研究机构如需聘请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批和管理。

第三章 重点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科研机构的设立按照部门申请、学校推荐、上级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最终名称以上级部门发布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各重点科研机构要加强建设和规范管理,要集聚优势资源争取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要扩大对外开放和学术影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不断创造条件争取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对科研机构的支持。

第十四条凡依托我校申请并获批的重点科研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重点科研机构的撤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及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成立按照部门申请、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沈阳师范大学XXX研究所(中心、研究院)。

第十六条 各校级科研机构要以建设重点科研机构为目标,不断提高承担国家级、部省级重大重点科研任务、技术开发项目和工程项目的能力,努力在某些学术领域形成显著的研究特色,并具有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和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监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学校鼓励校级科研机构积极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科研项目,不断拓宽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科研考核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科研考核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各科研机构要制定明确的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底要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考核报告》报送科研处。

第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表扬,并作为推荐上报重点科研机构的必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学校给予批评,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建议学校予以撤销,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五章 院级科研机构的运行及管理

第二十条 院级科研机构设立按照部门申请、科研处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院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沈阳师范大学XXX学院XXX研究所(中心、研究院、基地、智库、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第二十一条 院级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并在该方向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及人才培养方面上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发展前景较好,特色明显,优势突出,达到一定的研究水平,具有承担和完成省级科研项目的能力或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强的应用开发研究基础,能围绕科学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级科研机构实行考核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具体考核工作由依托二级单位组织和实施,并将考核结果及考核材料报科研处审核备案。连续2次考核不及格或自愿申请注销的科研机构,可由依托学院撤销,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章 共建科研机构的运行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的科研机构运行、管理、考核和撤销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沈师大校发[2007]2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委〔2019128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经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830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建设方案

 

    为搭建学校与辽宁省人大议案建议合作研究平台,推进高端智库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人大和政府决策资政能力,经校党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同志关于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省人大议案建议工作为宗旨,坚持基础研究与决策咨询并重发展,学科发展与智库建设相互融合的原则,紧密围绕国家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重大现实问题和民生问题,开展高层次的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有效服务省人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助力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标定位

研究中心是由我校与辽宁省人大合作共建,实行独立管理、协同创新的校级直属研究机构和跨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将建设成为集理论研究、决策咨询、服务社会于一体的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应用型高端智库。

三、主要职能

研究中心的主要有以下两大主要职能:

1.研究中心立足已有研究成果,有针对性的做好研究成果转化,为省人大议案建议提供支撑。研究中心围绕省人大议案建议工作建设的重点领域,梳理相关学科国家级科研课题、省部级科研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及阶段性研究成果,按照提案建议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有针对性转化,为丰富、完善、佐证省人大议案建议提供理论支撑,提供数据、内容及相关信息服务。

2.研究中心在人大议案建议集中准备阶段,直接参与相关专题研究和服务工作。在省人大议案建议集中提交时段,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与省人大及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密切合作,按照省人大年度提案建议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内容及相关工作安排确定中心年度提案建议研制工作的要点和研究专题,并依托学校学科资源优势,开展供需对接,开展有深度、有质量、有针对性的提案建议研究工作,最终形成高质量的议案建议素材提交省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

四、组织机构

研究中心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实行独立管理、协同创新性质的校级直属实体性研究机构和跨学科交叉研究平台。依据其研究的目标定位和职能,研究中心组织架构设计如下(人员名单见附件):

1.咨询顾问:由省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相关领导担任。

2.中心主任、执行主任:设主任、执行主任各1人。研究中心主任由沈阳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兼任,执行主任由沈阳师范大学主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兼任。

  研究中心成员由学校教育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优势学科所在学院院长和学科带头人担任。

3.研究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设联络人员1人。

五、运行机制

1.建立灵活沟通机制。建立定期与非定期相结合的沟通方式,对于常规任务每月定期协商,沟通工作进展,对于省人大急需的研究任务采取随时沟通方式,确保研究任务及时下达,实现合作双方及时有效对接;双方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各自确定1名懂政策、善协调、精研究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督促协调项目研究,保证研究任务高质量完成。

2.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围绕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协同创新。突出研究重点和特色,组建多学科背景的资政研究团队,推动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合作,整合各学科研究力量,形成校内校外协同攻关的良性运行机制。

3.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评价奖励机制。完善以贡献和质量为导向的研究人员科研绩效评价办法,省人大采纳议案建议成果列为社科成果转化与应用范畴,列入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作为职称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研究过程监督和管理,督促研究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六、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中心全体成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担当精神,深化对开展议案建议、决策资政研究重要性认识,统一行动,增强服务辽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2.找准问题,积极作为。研究中心全体成员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民生的现实问题,开展有分量、有质量、有深度的研究,做真研究,真做研究,最终提出有针对性的优质提案建议。

3.勇于创新,发挥优势。研究中心全体成员要将创新作为生命线,注重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的创新,积极协同创新,充分依托省人大组织制度优势,发挥自身学术研究优长,产出一流资政成果。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组成人员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组成人员

 

一、咨询顾问

  于文明  单成繁 刘盛龙  潘友竹 李福东 赵君华

二、领导分工

  主  任:贾玉明(兼)

  执行主任:刘  铸(兼)

  成  员:孙绵涛   霍存福   姚建宗   朴雪涛

周润智   张淑华   徐 涵     

张 君  詹 娜   王旭伟    王海燕

               

三、中心办公室主任:李国德

 

                  

 

 

 

 

 

 

 

 

 

 

 

 

 

 

 

沈师大校〔202353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分类遴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遴选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3419     

 

 

 

 

 

沈阳师范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遴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影响力,倡导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结合学校现有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分类情况,现予以修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研制的“CSSCI来源期刊”和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以下简称“双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分类标准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的遴选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不包含增刊、专刊、特刊、专辑、论文集、短评等。

第二章  期刊分类标准

第五条  依据“双核心期刊”学科门类标准,结合学校学科布局和实际,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八个学科门类,具体分为哲学(含宗教学)、经济学(含统计学)、法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与文化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文学、语言学、新闻传播学、管理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艺术学、考古学、人文地理学等学科研究领域和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第六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共分四类,即A+AB+B类期刊,按照学术期刊在对应学科的影响力和对学科的贡献程度来遴选确定。

(一)A+类期刊遴选标准:从“双核心期刊源”共同收录期刊所对应学科研究领域期刊总量的前30%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所对应学科研究领域前10%的期刊中进行遴选。“双核心期刊”共同收录期刊源所对应学科研究领域期刊总量的10%确定为A+类期刊,原则上每个学科遴选A+类期刊不超过3种期刊。

(二)A类期刊遴选标准:从“双核心期刊源”共同收录期刊所对应学科研究领域期刊总量的前50%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前30%收录的期刊中进行遴选。“双核心期刊”共同收录期刊源所对应学科研究领域期刊总量的20%确定为A类期刊,原则上每个学科遴选A类期刊不超过10种期刊。

下列文摘类、报刊类成果视为A类期刊。

1.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2000 字及以上);

2.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不含网络版、海外版、英文版)理论版或相关专业学术版(纸媒)发表的学术文章(2000 字及以上);

(三)B+类期刊遴选标准:从“双核心期刊源”共同收录期刊所对应学科研究领域期刊总量的前70%、《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前50%和《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来源期刊进行遴选。“双核心期刊”共同收录期刊源所对应学科研究领域期刊总量的20%确定为B+类期刊,原则上每个学科遴选B+类期刊不超过20种期刊。

下列文摘类、报刊类成果认定为B+类期刊论文。 

1.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经济日报》(不含网络版、海外版、英文版)理论版或相关专业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000 字以下);

2.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四)B类期刊遴选标准:从“双核心期刊源”共同收录期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来源期刊中没有被认定为A+AB+的期刊中进行遴选,原则上每个学科遴选B类期刊不超过50种期刊。

下列报刊类成果认定为B类期刊论文。

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科学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日报》《中国青年报》纸媒理论版或相关专业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文章(2000字及以上)视为B类期刊发表论文。

第三章  期刊的遴选办法

第七条  各学科研究领域依托单位召开教授委员会,或召集同一学科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教师座谈会,根据“双核心期刊”共同收录期刊情况,以及上述期刊分类标准和数量分配表(详见附件),充分酝酿遴选本学科领域A+AB+B类期刊。期刊遴选要求兼顾到各二级学科的平衡。

第八条  各学科研究领域遴选确定的A+AB+B类期刊,经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遴选办法》(沈师大学术委20161号)和《沈阳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2019-2021)》(沈师大校20198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人文社会科学双核心期刊数量分配表

 

 

附件

序号

学科研究领域

双核心

期刊收录

期刊分类标准

依托单位

A+

A

B+

B

1

哲学(含宗教学)

17

2

3

4

8

马克思主义学院

2

经济学(含统计学)

74

3

10

20

41

国际商学院

3

法学

27

3

6

5

13

法学院

4

政治学

40

3

9

8

20

马克思主义学院

5

历史学

30

3

6

6

15

旅游管理学院

6

社会学

13

1

3

3

6

社会学学院

7

民族学与文化学

15

2

3

3

7

旅游管理学院

8

马克思主义理论

21

2

5

4

10

马克思主义学院

9

教育学

40

3

9

8

20

研究生院(牵头)

10

心理学

8

1

1

2

4

教育科学学院、学前初等教育学院

11

体育学

12

1

3

2

6

体育科学学院

12

文学(中国文学)

21

2

4

5

10

文学院

文学(外国文学)

6

1

1

1

3

外国语学院

13

语言学(中国语言学)

13

1

3

3

6

文学院

语言学(外国语言学)

12

1

3

2

6

外国语学院

14

新闻学与传播学

18

2

3

4

9

新闻与传播学院、学报编辑部

15

管理学

40

3

9

8

20

管理学院

16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

21

2

4

5

10

图书馆

17

艺术学

25

3

5

5

12

音乐、美术、戏剧学院

18

考古学

7

1

1

2

3

古生物学院

19

人文经济地理

13

1

3

3

6

旅游管理学院

20

综合性社会科学

49

3

12

10

24

校学术委员会

 

21

 

 

 

 

 

综合性高校学报

62

3

15

12

32

校学术委员会

 

合计

584

47

121

125

291

 

人文社会科学双核心期刊数量分配表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419日印发

 

 

 

 

 

 

 

 

 

沈师大校〔201987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2019-2021)》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59

 

 

 

 

沈阳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

(2019-2021)

1.哲学、宗教学期刊(A+ 1本、A4本、B9本)

A+类期刊(1 本):

哲学研究

A类期刊(4本):

道德与文明                  伦理学研究

哲学动态                  自然辩证法研究

B类期刊(9本):

1世界哲学                    现代哲学

中国哲学史                  世界宗教文化

世界宗教研究              宗教学研究

周易研究                  自然辩证法通讯

孔子研究

2.经济学、统计学期刊(A+2本、A10本、B61本)

A+类期刊(2本):

经济研究                  中国工业经济

A类期刊(10本):

经济学(季刊)              会计研究

金融研究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中国农村经济              财贸经济

改革                      中国农村观察              

世界经济                  财经研究

B类期刊(61本):

审计研究                  现代日本经济

审计与经济研究           国际经济评论

南开经济研究              经济评论

经济学家                  农业技术经济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国际贸易问题

产业经济研究              世界经济研究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财经论丛

财政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当代经济科学              世界经济文汇

当代财经                  证券市场导报

中国土地科学              经济学动态

政治经济学评论           商业经济与管理

南方经济                  宏观经济研究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数理统计与管理

城市发展研究              国际贸易

财经问题研究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城市问题                  财经理论与实践

财经科学                  统计与信息论坛

上海经济研究              现代经济探讨

财贸研究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经济经纬                  统计与决策

经济与管理研究           经济问题探索

亚太经济                  经济纵横

金融经济学研究           当代经济研究

经济问题                  农村经济

国际经贸探索              中国经济问题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税务研究

价格理论与实践           统计研究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经济科学

3.法学期刊(A+2本、A8本、B13本)

A+类期刊(2本):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A类期刊(8本):

中外法学                  法商研究

法学家                    法学

清华法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制与社会发展            现代法学

B类期刊(13本):

东方法学                  政法论坛

法学评论                  政治与法律

法学论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当代法学                  比较法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              知识产权

政法论丛                  法学杂志

中国刑事法杂志

4.政治学期刊(A+2本、A7本、B15本)

A+类期刊(2本):                

政治学研究                  东北亚论坛

A类期刊(7本):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太平洋学报                  理论探索

探索                      世界经济与政治

理论探讨

B类期刊(15本):

当代亚太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现代国际关系              理论学刊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美国研究                  国际观察

日本学刊                  欧洲研究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国际政治研究

国际论坛                  国际问题研究

行政论坛

5.社会学期刊(A+1本、A4本、B5本)

A+类期刊(1本):

社会学研究               

A类期刊(4本):

人口研究                  人口学刊

社会                      青年研究

B类期刊(5本):

人口与发展                  人口与经济

中国青年研究              妇女研究论丛          

中国人口科学

6.民族学期刊(A+1本、A3本、B7本)

A+类期刊(1本):

民族研究

A类期刊(3本):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西北民族研究              民俗研究

B类期刊(7本):

青海民族研究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广西民族研究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世界民族                  中国藏学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7.马克思主义期刊(A+2本、A6本、B9本)

A+类期刊(2本):

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A类期刊(6本):

教学与研究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思想教育研究              红旗文稿

B类期刊(9本):

求是                   社会主义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              国外理论动态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科学社会主义

党的文献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8.教育学期刊(A+2本、A12本、B19本)

A+类期刊(2本):

教育研究                  高等教育研究

A类期刊(12本):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中国电化教育

清华大学教育评论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复旦教育论坛              教师教育研究

教育发展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学前教育研究              教育学报

比较教育研究              课程.教材.教法

B类期刊(19本):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开放教育研究

中国高教研究              电化教育研究

中国高等教育              现代大学教育

高教探索                  中国特殊教育

江苏高教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教育与经济

全球教育展望              中国远程教育

教育研究与实验           教育科学

中国教育学刊              大学教育科学

外国教育研究             

9.心理学期刊(A+1本、A2本、B4本)

A+类期刊(1本):

心理学报

A类期刊(2本):

心理与行为研究           心理科学

B类期刊(4本):

心理科学进展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心理发展与教育           心理学探新

10.       体育学期刊(A+1本、A4本、B6本)

A+类期刊(1本):      

体育科学

A类期刊(4本):

中国体育科技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B类期刊(6本):

体育学刊                  体育与科学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11.       文学(中国文学)期刊(A+2本、A6本、B8本)

A+类期刊(2本):

文学评论                  文艺研究

A类期刊(6本):

文学遗产                  中国比较文学

当代作家评论              文艺理论研究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列     文艺争鸣

B类期刊(8本):

红楼梦学刊                  鲁迅研究月刊

南方文坛                  文艺理论与批评

当代文坛                  民族文学研究

小说评论                  新文学史料

12.       文学(外国文学)期刊(A+1本、A2本、B2本)

A+类期刊(1本):

外国文学

A类期刊(2本):

当代外国文学              外国文学评论

B类期刊(2本):

外国文学研究              国外文学

13.       语言学(中国语言学)期刊(A+1本、A4本、B7本)

A+类期刊(1本):

中国语文

A类期刊(4本):

语言教学与研究           语言研究

世界汉语教学              语言文字应用

B类期刊(7本):

汉语学报                  语文研究

当代语言学                  语言科学

当代修辞学                  方言

民族语文

14.       语言学(外国语言学)期刊(A+1本、A3本、B7本)

A+类期刊(1本):

外语教学与研究

A类期刊(3本):

外语与外语教学             中国翻译

中国外语

B类期刊(7本):

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      外语电化教学

外国语                    外语教学

现代外语                  外语界

外语研究

15.       新闻学与传播学期刊(A+2本、A5本、B8本)

A+类期刊(2本):

新闻与传播研究           国际新闻界

A类期刊(5本):

新闻大学                  新闻记者

出版发行研究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当代传播

B类期刊(8本):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编辑学报

现代出版                  科技与出版

出版科学                  编辑之友

中国出版                  新闻界

16.       管理学(含环境科学)期刊(A+2本、A9本、B18本)

A+类期刊(2本):

管理世界                  公共管理学报

A类期刊(9本):

中国软科学                  南开管理评论

中国管理科学              科研管理

资源科学                  管理科学学报

中国土地科学              管理科学

管理评论                                   

B类期刊(18本):

中国科技论坛              外国经济与管理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管理工程学报

软科学                    管理学报

科技进步与对策           预测

科学管理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

华东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

科技管理研究              中国行政管理

研究与发展管理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科学学研究

17.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学期刊(A+2本、A5本、B11本)

A+类期刊(2本):

中国图书馆学报           图书情报工作

A类期刊(5本):

情报资料工作              大学图书馆学报

图书馆建设                  图书馆论坛

图书馆杂志

B类期刊(11本):

图书与情报                  图书情报知识

国家图书馆学刊           情报学报

情报杂志                  情报理论与实践

情报科学                  图书馆

数据分析与知识发现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图书馆学研究

18.       艺术学期刊(A+2本、A6本、B11本)

A+类期刊(2本):

民族艺术                  艺术百家

A类期刊(6本):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戏剧艺术

装饰                   新美术

B类期刊(11本):

音乐研究                  电影艺术

中国音乐学                  当代电影

中国电视                  戏剧

世界电影                  美术研究

美术观察                  中国书法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19.       考古学期刊(A+1本、A2本、B4本)

A+类期刊(1本):

考古

A类期刊(2本):

考古与文物                  考古学报

B类期刊(4本):

文物                   江汉考古

敦煌学辑刊                  故宫博物院院刊

20.       人文地理学期刊(A+1本、A3本、B7本)

A+类期刊(1本):

地理科学

A类期刊(3本):

旅游学刊                  经济地理

城市规划学刊              

B类期刊(7本):

地理研究                  地理学报

地理科学进展              城市规划

旅游科学                  城市问题

人文地理

21.       综合性社科期刊(A+1本、A32本、B71本)

A+类期刊(1本):

中国社会科学

A类期刊(32本):

开放时代                  社会科学

学术月刊                  南京社会科学

江海学刊                  江淮论坛

探索与争鸣                  社会科学研究

山东社会科学              学术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人文杂志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科版)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复旦学报(社科版)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        南开学报(哲学社科版)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科版)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B类期刊(72本):

浙江社会科学              学海

广东社会科学              天津社会科学

河南社会科学              思想战线

中州学刊                  甘肃社会科学

东南学术                  江苏社会科学

云南社会科学              浙江学刊

贵州社会科学              学习与探索

学术界                    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

文史哲                    国外社会科学

江西社会科学              江汉论坛

学习与实践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

河北学刊                  东岳论丛

北京社会科学              内蒙古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辑刊              社会科学战线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   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西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东北大学学报(社科版)

南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暨南学报(哲学社科版)

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求是学刊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齐鲁学刊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沈师大校〔2019111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19517

 

 

 

 

沈阳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和调动我校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建设,理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环节,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增强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主要目标

(一) 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完善科技评价考核制度,提高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瞄准国家和企业行业关键技术和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引导高质量原创科技成果产出,提高科研质量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益。

(三)引导、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021年,建立健全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率达到75%以上;联合攻克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20项以上;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00项以上。

三、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

1.加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涉及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制定发展战略和制度规范,确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考核目标;审议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

2.成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的工作机构,挂靠科研处。成果转化办公室统筹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包括成果孵化和成果推介、产学研合作、授权许可、直接转让或作价投资的合同签订等。

3.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和服务流程。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沈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沈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

1.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对科技奖励、专利、结题项目等进行深入挖掘,编辑整理形成技术成果汇编;加强应用类科技成果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信息的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的转化力度;通过建立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等手段,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场认可度的科技成果,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小试、中试。

2.加强原创性科技成果培育。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实施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培育计划,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社会综合治理和文化创意产业等方面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加强科技成果展示与推广。加强与各级政府的信息共享建设,积极参与科技成果交易、展示活动;面向产业和地方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增值服务;促进学校与市场化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在信息、人才、孵化空间、技术转移平台载体等方面的共享、共建力度,形成集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成果交易、投融资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聘用专业技术转移转化人员,以及对科研成果管理部门、院系部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培养一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1.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涉及股权及红利等收入需向学校提交报告,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学校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2.教学科研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以离岗从事创业工作,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担任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离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3.结合学校实际,适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推动科技成果省内优先转移转化

扩大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等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扩大科研团队和个人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收益比例,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深刻内涵,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同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加强政策保障。积极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制度和措施,及时向教师和科研人员宣传和解读有关政策制度,用好、用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政策。学校鼓励各学院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措施,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学校将制定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将其纳入二级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或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构成犯罪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1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和协调管理,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包括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等);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私自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转化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成果转化办公室、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四章转化程序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转化办公室、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共同研究,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和最低参考价格。

(二)由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议价格。协议价格一般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三)协议价格商定后,由成果完成人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和《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书》,经所在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成果转化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委托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条款审核。

(四)成果转化办公室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成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如出现异议,由成果转化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转化成果,属于转让和许可方式进行转化的,由成果转化办公室代表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正式合同;属于作价投资进行转化的,由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与转化承接方签署正式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六)由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

第八条      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成果转化办公室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

第九条      以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按年度付款或按阶段性指标付款等方式。在合同中需约定许可期限和撤销许可条件。

第十条      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转让和许可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上实行分级审批:

(一)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校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

(二)100万元以上,由校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规避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学校按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方存在利益关联的,成果完成人需要主动提交成果转移转化得益关联的书面声明,报所在学院和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许可,未经许可成果完成人不得私自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利益关联是指转移转化承接方(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或其配偶与亲属,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三条涉及到在境外转移转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定机构。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以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学校财务部门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科目,记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往来资金。

第十八条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移转化的,收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分配;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外转移转化的,收益按成果完成人70%、学校30%的比例分配。其中,对于学校投入重大资金、重大仪器设备、实验场地和主要研发团队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移转化的,收益按成果完成人40%、学校60%的比例分配;在辽宁省外转移转化的,收益按成果完成人30%、学校70%的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和学校的收益分配在成果转化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后按照合同执行。

(二)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签署前,学校与全体成果完成人之间需签订合同,确定成果完成人收益部分的分配比例,经学校和全体成果完成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由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转化收益到校后按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转化的,学校原则上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其中,对于学校投入重大资金、重大仪器设备、实验场地和主要研发团队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3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学校所获得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第二十条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学校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可按照本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第六章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按照约定的责任、义务,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学校主管部门、相关院系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和所在院系须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或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构成犯罪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沈师大校[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19112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19517

 

 

 

 

 

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打造原创性、系列化、标志性研究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现设立学术文库出版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实施目标是通过打造学术精品文库,弘扬我校学术研究的传统优势,展示我校教师的创造性成果,支撑高水平学科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资助范围限于我校教师或以我校教师为创作主体完成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优秀学术系列著作。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系列,每个系列不少于5本著作。

优先支持校级一流学科和特色学科申报的本学科领域的学术系列著作出版。

第五条  本基金资助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列著作主持人应为本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原则上应为我校二、三级教授,每本著作主持人须为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二)系列著作应以学校现有的一级学科为依托,主题鲜明,具有原创性、前沿性或填补学科研究领域空白,对本学科具有重要支撑。每部著作应紧扣系列主题、风格一致。

(三)系列著作须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我校教师应为创作主体和第一署名人且所撰篇幅不得少于2/3

(四)系列著作中每部著作需要完成50%以上书稿。

第六条  系列著作一般应为学术专著,下列成果形式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一)译著、论文集;

(二)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三)教材、工具书;

(四)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学校每年发布申请通知,系列著作申请人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申请书。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经单位教授委员会同意后,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申请表》,并提交科研处。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对著作出版的资助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提出1次出版资助申请,在资助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出版资助。

第四章  资助与出版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系列著作每个系列资助经费为10万元。资助经费仅用于著作出版,不得挪作他用。资助经费以系列著作同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日期为基准,以科研项目的形式,一次性划拨。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系列著作的主持人和每本著作的著作人,应在自获批资助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系列著作的出版;未按期出版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每个系列著作应在同一家出版社出版,采用相同或相近封面样式,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字样,并于著作出版后一个月内,向科研处、校图书馆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各送5本样书存档。

第十四条  系列著作一般应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等有较高学术声誉的出版社或本学科领域权威出版社(《中国高被引图书年报(2016版)》)出版。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著作人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法律责任。在已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中,若发现确有较为严重的抄袭、剽窃等有悖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并取消当事人因此著作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得利。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建设工程实施办法》(沈师大校〔20149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19113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19517

 

 

 

 

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加大应用类学科建设力度,推进学科优化改造,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整体水平,现设立“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实施的目标是通过对现有省部级以上平台的重点建设,使平台的整体基础和条件更加完备、功能和实力显著提高,达到或基本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争取进入国家级科技平台和省部级重大科技平台行列。

第三条  本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择优扶持、滚动建设、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支持范围限于我校现有以硕士授权一级学科为依托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资助规模为每年1-2个。

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研究队伍整体水平较高,能够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产生重大创新成果,具备冲击国家级科技平台能力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  本计划支持建设的科技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是现有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平台。省部级及以上平台既可以单独申报,也可重新整合后申报。平台定位清晰,有3个以上长期稳定、优势和特色突出的研究方向。

(二)主要研究方向在本领域具有明显的省内优势和特色,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服务于我省支柱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

(三)平台带头人应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平台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四)平台拥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不少于3家;近五年获得的国家级项目不少于5项,获得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五)已拥有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拥有满足实验条件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鼓励申报科技平台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围绕同一技术领域或研发方向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平台,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第七条  获批立项建设的科技平台,其研究团队不能兼报《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科研处每年年初发布申报通知,通知发布后,申报对象对照申报条件如实填写《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合格后提交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报平台的建设基础、研究方向、研究队伍、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组通过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平台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的平台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讨论确定支持的平台名单,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后,学校与依托单位和平台负责人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正式立项建设,并下拨立项年度建设经费。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本计划资助期限为三年。每个科技平台资助经费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科技平台建设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科技检测、咨询、培训和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属于学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获立项建设的平台带头人在资助期内每年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减半,科研业绩按团队建设目标的合同书执行。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获批立项建设的科技平台与学校签订《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建设任务合同书》,明确建设期内总体目标和年度具体任务,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获批立项建设的科技平台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平台设带头人1人。

第十九条  科研处负责制定科技平台年度考核办法,对平台确定的建设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科技平台依托单位是实施平台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平台的运行情况,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合学校完成对平台的考核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平台带头人是科技平台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把握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负责分解和落实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任务,负责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和平台带头人共同审批,按学校立项的科目管理和使用,平台建设经费不可列支办公费、平台基础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  立项建设平台在建设周期内每年须填写《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审核后向科研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立项建设平台在建设周期结束前,提交《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支持计划总结验收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平台名称、平台带头人和平台研究方向不得更改、更换。平台带头人和平台骨干成员在建设周期内不得调离学校。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立项建设平台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验收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平台,依托单位要做出整改计划,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平台,取消立项建设,收回剩余建设经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周期内获批国家级科技平台或科技部、教育部科技平台、辽宁省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平台或获得国家科技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省级科技奖一等奖,验收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第二十八条  建设周期内,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验收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一)引进或培养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人才和领军人才、国家杰出(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它省部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人。

(二)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至少1项,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

(三)年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企业委托的项目不少于5项,年均取得的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四)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1个。

(五)与省内大中型企业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联合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年均不少于2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周期结束后,由学校组成专家组对立项建设平台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平台,可直接进入下一轮支持计划;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平台,可申请下一轮支持计划;验收结果为不合格或被动态调整掉的平台,剩余建设经费全部收回,不允许再申请下一轮支持计划。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工程实施办法》(沈师大校〔20149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19116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19517

 

 

 

 

沈阳师范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强和推进我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打造高层次创新平台,建立长效服务机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我校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本计划实施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转移转化一批高新技术成果,攻关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培育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支持围绕能源与环境、粮食、人工智能、生态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古生物等研究领域的院士专家进入工作站。

第五条  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站者应为学校重点支持的学科或研究领域内的院士专家;

(二)进站院士专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定期来校开展学术活动、指导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尤其是能够围绕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申报、研究生联合培养和成果转化方面提供重要支持。

第六条  鼓励二级学院与省内大中型企业围绕某一产业发展方向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联合聘请国内外院士专家进入工作站。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者进入工作站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申请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沈阳师范大学院士专家进站申请表》;

(二)《沈阳师范大学院士专家进站申请报告》;

(三)与进站院士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科研处对申请进站院士专家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领导小组审议结果,讨论确定支持进站的院士专家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学校每年根据进站院士专家的数量和实际情况拨付院士工作站一定的建设经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补助。

第十一条 建设经费属于学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建设经费由校科协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在站期间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享受学校科研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进站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按照工作业绩和贡献参与成果收益分配。对工作业绩突出的院士专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本办法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或科研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办公室,挂靠在校科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推进学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院士专家工作站总体规划;

(二)  研究制订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研究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则;

(四)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是进站院士专家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与本单位进站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合作协议,负责院士专家开展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

(二)确定进站工作院士专家的工作任务、工作规划和年底的工作总结;

(三)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和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科研助手等。

第十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研发人员联合开展项目研发和技术攻关;

(二)针对企业和行业发展的需求,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技术成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

(三)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培育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领军人才,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四)制定科技攻关计划,依靠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联合申报国家重点专项、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国家级科技项目;

(五)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每年12月,上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考核评价工作由校科协牵头组织实施,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终止受聘院士专家的聘任。

第十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签订协议或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科协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389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366     

 

 

 

 

 

沈阳师范大学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及《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财教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学校自筹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

学校自筹科研经费:指学校为促进学校科研发展所投入的经费,学校自筹科研经费纳入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要遵循政策性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维护财经纪律;计划性原则,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节约性原则,必须做到精打细算、严格审核,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均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需按照项目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校长统一领导下,财务、科研、审计等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学院(部、馆、所、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明确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主体,形成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和审计处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年度决算和课题结项决算进行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科研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告。

第十条  学院(部、馆、所、中心)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凡以沈阳师范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三条  校外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将经费到账信息通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确认后,填写科研经费入账单,由财务处设立项目账户,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自筹科研经费,由科研处根据学校预算安排和项目立项情况,直接填写科研经费入账单,由财务处设立项目账户,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入账后,科研处须告知项目负责人,并发放科研经费报销专用卡,进入报销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书约定的科目进行设置,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根据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上报科研处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科研经费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直接到财务处核准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核准报销。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纵向、学校自筹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登记入库手续,并做好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避免固定资产流失。

(二)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用等。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劳务费支出范围有明确限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劳务费预算可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四)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项目的外协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和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联签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竞争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设置的比例按照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按照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间接成本: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以及水、电、气、暖等消耗。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成本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的20%列支,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成本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的5%列支,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在项目申报、审批立项、项目验收、项目鉴定、结题和登记备案等环节产生的管理费用。立项部门对管理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的5%列支,由科研处统筹安排使用。

(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项目研究效益,激励科研人员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安排给项目组的有关支出。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只能用于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组成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二十一条  项目间接费用到账后,学校按比例一次性提取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分别划入学校和科研处指定账户,其余经费作为绩效支出科目划入该项目直接费用经费卡中。项目经费预算中需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的间接费用,不予提取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时需要将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一并粘贴到原始凭证粘贴纸上,同时注明附单据数量、支出类别、项目名称、支款金额,并经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核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对凭证的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章 科研经费结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立项部门的要求,认真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根据项目结题要求和项目经费明细账,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遵循结题即结账的原则,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提出经费结账申请。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结余经费仍留在原经费项目中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不设额度限制,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下达部门对结余经费使用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已结题,项目负责人已办理退休手续或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剩余经费归在岗课题组成员使用,由课题组临时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纵向科研项目未通过验收、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两份交科研处,剩余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处理。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学校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要依法依规使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2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390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366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2389号)、《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229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研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二级单位组织国家级项目申报评审、成果鉴定、专利申报与维持、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活动等相关支出。科研发展专项经费根据二级单位科研人员数量、年度科研任务指标、上年度科研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核定,并拨付至二级单位科研发展专项账号,由二级单位统筹使用。

(二)科研处用于组织项目咨询论证、推荐评审、结题验收、成果报奖、科研管理会议、参加业务培训、开展学术活动以及学校科研宣传等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并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  管理经费的支出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管理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相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使用管理经费。审计处负责科研管理费的相关审计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沈师大校〔202391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有组织科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有组织科研实施方案(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366     

 

 

 

 

 

沈阳师范大学有组织科研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统筹学校科研资源,开展有组织科研建设工作,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更高质量、更大贡献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聚焦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紧紧围绕学校内涵建设发展,加快建立校院两级有组织科研创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学校科研资源和力量建制化、成体系对接和服务国家及区域战略需求的新模式,为辽宁全面振兴发展贡献沈师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原则

一是要把加强有组织科研与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和“十四五”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科研工作目标任务相结合统筹推进,立足我校实际,坚持科研与学科、人才一体化设计并推进,形成建制化、实用性、高效率的组织发展体系;二是要把加强有组织科研与推进一流学科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三是要把加强有组织科研与深化学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统筹推进。

(二)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原则

以问题和需求为牵引,以重大任务为驱动,最大限度激发创新潜力、提升创新效能,带动有组织科研的模式创新,形成校内资源优化整合与校外资源融入联合的新格局,推动新时代我校科技创新取得更大成效。

三、建设目标

(一)建立并完善学校有组织科研管理服务体系。

(二)全面提升学校自主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完成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目标任务。

(四)完成学校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目标任务。

四、建设内容

(一)健全有组织科研载体

1.加强校院两级科研管理队伍建设

一是配齐配强校科研处、校科协和社科联的管理队伍,充分发挥各自机构职能作用,形成一体化校级有组织科研载体;二是配齐配强各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队伍,确保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实际落实。(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2.加快建立科研管理委员会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要分别建立由政、产、学、研多领域校内外高级专家组成的校院两级科研管理委员会,加强科研规划方案的顶层设计、项目组织论证以及各类评审评价等组织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科研处、各二级单位)

3.明确科研团队负责制

各二级单位要明确以学科或科研平台为依托的科研团队负责制,主动吸纳校内外有关科研人员加入团队,统筹规划项目申报、成果报奖等科研活动,坚持团队整体规划,合力申报,形成以项目为纽带,人人进团队,成果成体系的组织化科研群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

(二)完善有组织科研激励政策

1.持续加强和完善校级科研激励政策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重大科研平台、重大科研项目、高质量科研创新成果等孵化力度,完善相关激励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横向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赋权转化的激励管理政策引领,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三是进一步加大科研考核与评职评价中的“指挥棒”的作用,既凸显“首席”和“主持人”的重要性,也合理评价科研团队成员的科研贡献度;四是出台《沈阳师范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办法》,支持二级单位设立院级科研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激发单位科研新动能;五是建立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机制,保障各科研群体能有组织共享使用校内高端仪器设备,避免因仪器设备等重复购置造成资源浪费;六是完善对二级单位有组织科研成效考评机制,奖优表优,树立典型。(责任单位:科研处、人事处、规划与考核处)

2.二级单位要加快建立院级科研激励政策

一是要多措并举,主动加强与校友、企业等合作建立院级科研发展专项;二是要制定教师团队和教师个人科研业绩激励办法,可按贡献度大小赋予工作量、经费等奖励支持;三是要鼓励并支持各科研团队加强与国内外学术机构和企业密切开展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

(三)有组织申报重大重点项目

1.以重点学科为依托,有组织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明确省级一流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要组建由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核心科研人员参与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申报团队。该项工作纳入学科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划拨学科建设经费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研究生院、科研处)

2.以学科领军人才为核心,有组织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明确学校“百人计划”领军人才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牵头组建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核心科研人员参与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申报团队。该项工作作为学校对“百人计划”领军人才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考核指标。鼓励各单位不断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育力度。(责任单位:人事处、科研处、各二级单位)

3.以校级孵化的重大项目为依托,有组织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以孵化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为导向,学校每年重点遴选并支持一批重大孵化项目,实现校内重大项目孵化与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有机衔接。要加大对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三审制”的支持力度,重点提升项目申报质量。(责任单位:科研处、各二级单位)

(四)有组织重点建设重大科研平台。

1.重点组织建设“油气资源高效转化与低碳利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成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由院士牵头的“学术委员会”。全面启动省部共建国家级科技平台建设工作。加快中试基地建设进程,全面打造“省级典型示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着力解决能源与环境催化领域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积极申报并力争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化学化工学院、科研处)

2.加快组织建设教育部“欧亚俄语国家教育合作发展联合研究院”

2020年获批的“国家民委一带一路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欧亚俄语国家文化艺术教育研究中心”为依托,对标教育部“国别区域研究联合研究院”的建设标准,加快组织中心团队在该领域的相关研究工作,产出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或服务国家决策的资政成果,举办或联办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学术活动,提升中心的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积极申请并力争获批教育部“欧亚俄语国家教育合作发展联合研究院”。(责任单位:科研处、国际教育学院、各二级单位)

3.积极组织做好国家级科研平台的孵化培育

以现有优势省级平台为依托,对标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科研平台的建设标准,重点组织古生物学院、粮食学院、法学院等二级单位依托现有优势省级平台加快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合共建步伐,积极申报并力争获批国家级科研重点平台。(责任单位:科研处、各二级单位)

(五)有组织培育并转化重大科技成果

1.实施重大科技成果培育计划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实施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培育计划。支持学校产业研究院建设,并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重点选择孵化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研成果进行小试或中试,缩短科研成果与市场化推广的距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科研处、各二级单位)

2.实施“政、产、学、研、用”融合计划

全力加快学校中试基地建设,促进能源催化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中试孵化进程;重点支持新材料、食用菌栽培、粮食储藏与加工等研究团队,主动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形成全链条的关键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新机制。(责任单位:科研处、各二级单位)

3.加速构建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和市场化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在信息、人才、孵化空间、技术转移载体等方面的合作,形成集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成果交易、投融资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高我校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和综合效益。(责任单位:科研处、各二级单位)

六)加快推进科研国际化发展进程

1.鼓励国际化合作办学单位先行先试有组织开展科研国际化

国际商学院、软件学院和美术与设计学院等合作办学单位,要以合作办学为契机,紧密围绕中外双方学科建设和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实质性科研合作,签订科研战略合作协议,共建科研平台、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共同发表科研成果和举办国际会议。(责任单位: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商学院、软件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

2.鼓励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积极加强与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以一流学科和二级特色学科建设为依托,全面推进学科建设国际化发展。各建设单位要多渠道加强与国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实现科研资源的共建共享与互联互通,共建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的研究院、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联合开展相关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和学术活动等合作。(责任单位:科研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各二级单位)

3.组织海外留学或访学教师主动与海外大学研究团队建立密切科研合作关系

重点组织海外留学或访学的教师(含有过经历者)与海外大学研究团队建立起科研合作关系,紧密围绕相关或相近研究方向,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发表高质量学术成果和联合举办或承办国际会议等合作,逐步构建互聘共建的合作机制,不断开拓学校科研国际化发展之路。(责任单位:科研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各二级单位)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落实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做好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细抓实,有序推进,构建长效机制。

二)加强宣传及时总结

各单位要通过校报校刊、校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外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有组织科研工作开展情况;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总结此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工作局面。

(三)强化考核务求实效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照建设内容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并严格落实,落实情况将作为机关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考核以及教学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定期调度、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