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在校研究生专心完成学业,在科研事业中取得成就,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通知要求,学校继续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为更好的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
(一)各单位要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原则,严格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评选;
(二)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学校实施细则及本单位评选细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并确定初评结果;
(三)各培养单位在资格审核和初评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盗取他人学术成果、代写购买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应终止其参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在学校评审期间,将对学生学术成果进行抽查,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按上述办法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划;
(四)科研成果及各类奖励奖项统计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五)加强奖学金评选工作宣传,将本次评选及时通知到每一名研究生。
二、评选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评选范围
我校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能够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4.学风端正、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参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必须经过导师指导并同意发表(如未分配导师需经相关学科带头人同意),论文版面一般不少于2版;
(2)作为副主编以上(含副主编)出版学术著作;
(3)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立项,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归沈阳师范大学所有;
(4)作为第一作者的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实践报告、案例分析等被实践单位或行政部门采纳,并发挥实际作用;
(5)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竞赛或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含相对等奖项)及以上奖励;
(6)艺术、体育类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展演获得三等奖(含相对等奖项)及以上奖励。
上述成果需在我校研究生就读期间以研究生身份取得,与本学科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署名单位为沈阳师范大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被解除;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所学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4.已经超出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
5.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过。
三、名额分配
学校在国家下拨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按照各培养单位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不含休学、定向及延长学制学生)所占比例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奖励名额按照四舍五入(以小数点后一位为标准)原则进行分配。同时各单位可报送1名研究生作为候补,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件2。
四、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学校发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培养单位。
2.培养单位推荐。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校下达名额,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认定、量化赋分,并将拟推荐名单按排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5)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学校评审。研究生院根据推荐名单对研究生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确定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评选结果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审定。
(二)评审要求:
1.对申请人进行量化赋分时应重点考核科研学术成果及课程学习成绩,并严格按照学校国家奖学金量化评价指标体系(附件8)制定本单位评选细则。
2.按科研学术成果及课程学习成绩量化赋分后出现并列情况的,可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赋分,确定最终排名:
(1)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2)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在各级研究生会中担任部长级(含部长级)以上工作。赋分时,不允许与岗位简单挂钩,应根据每学期的述职评议结果进行赋分,述职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赋分;
(3)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研究生学习阶段曾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
(三)所有未在各类奖学金评选中使用的材料均可使用,不受评选年度限制。已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材料不得再次作为申请材料。
(四)获奖证书未发放,如有正式批准文件或官方网站正式公布结果的可作为申请依据。用稿通知、拟发表证明、申请报告等材料不可作为申请依据。
五、报送材料
(一)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1.评审细则报送时间为2024年9月8日前,学校将严格审查各单位评审细则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各单位方可组织评审。
2.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与评审细则一同报送,小组组成人员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同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格及填表要求见附件3、4),审批表必须严格按照附件4填表说明填写。
(三)2023-2024学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5)1份,按推荐顺序进行排序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四)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个人情况统计表(附件6)1份,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五)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学院统计汇总表(附件7)1份,按推荐顺序进行排序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六)个人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待审核认定后返还,复印件(A4纸复印)装订成册并列出目录。
请各单位于9月20日16点前按要求将附件3、5、7报送研究生院,其中附件5、7需提供电子版材料,电子版发送到1165601159@qq.com邮箱。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划分配情况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5.2023-2024学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6.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个人情况统计表
7.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情况统计汇总表
8.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研究生院
2024年9月5日